各位朋友好,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咱们来聊聊行政诉讼的几个核心原则。很多人一听说 "民告官",第一反应就是 "胳膊拧不过大腿",但实际上,咱们国家的法律早就给这场 "不对称博弈" 设计了公平的规则。作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我经手的案子里,既有企业状告政府强拆厂房的,也有普通百姓起诉派出所不作为的。要想打好这场官司,先得搞清楚这五个关键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法院只查政府有没有 "越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 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是否合理。举个例子,你开车被交警罚款 200 元,如果认为罚款金额过高,这属于合理性问题,法院不会管;但要是交警没有证据证明你违法,那法院就会直接撤销处罚。这就好比足球裁判只盯着球员有没有犯规,至于战术是否合理,那是教练的事儿。
二、被告举证:政府要自证清白
《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啥意思呢?就是说,当政府把你告了(比如认定你偷税漏税),它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要是拿不出来,那就得承担败诉后果。我遇到过最离谱的案例,某市场监管局查封企业设备,结果开庭时连现场笔录都拿不出来,最后只能灰溜溜吃败诉。
三、诉讼不停止执行:除非你能 "刹车"
按照第 56 条,打官司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比如你被行政拘留,不能因为起诉了就不去看守所。但有三种情况例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法院裁定停止的、法律规定停止的。去年我代理的环保处罚案,就是通过申请法院裁定,让企业在诉讼期间继续生产,避免了重大损失。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上不能 "私了"
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一般不能调解。《行政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比如政府拆你房子给的补偿款谈不拢,这时候可以协商。但要是政府违法吊销你营业执照,这种原则性问题,法院必须依法判决,没有商量余地。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法院不能随便改判
根据第 77 条,法院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时,才能直接变更。换句话说,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不能直接替政府做决定。这就好比足球裁判只能判犯规,不能代替教练布置战术。
这些原则看似冰冷,实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 "尚方宝剑"。记得去年有个当事人,因为土地纠纷被乡政府非法拘禁,我们就是利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不仅帮他讨回公道,还推动当地完善了执法程序。所以说,了解这些规则,既能避免 "盲人摸象",也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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