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如何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法官这样说:
案例一
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一款食药品
仅支持第一次购买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开设的网店中花费323元购买了2件减肥药,收货后发现该减肥药属于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无产品。然而,戴某发现相关情况后并没有立即举报商家或索赔,而是在首次购买后的一个月内,于同年6月25日和7月10日又分别两次以帮“小姐妹”代买的名义在该商行的网店中下单同款减肥药6件和10件。后,戴某以某商行销售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某商行退还货款2,907元并十倍赔偿原告29,070元。
➤法院裁判:
仅支持6月14日第一次购买的2件减肥药十倍赔偿请求,即3,230元。
➤案件解析:
在前次购买未食用完毕即反复、大量购买的行为,可视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不合理购买数量或频次。本案中,一件减肥药含数十粒药片,戴某在尚未食用完毕即再两次大量购买显然不符常理。此外,戴某首次购买即知商品为三无产品,普通消费者不会在收货后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再次购买。
案例二
一次性购买大量同类药品
仅支持合理疗程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原告尹某在被告南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30瓶“某某方-某某散”(每瓶100元),优惠后共支付2,750元。原告被告在平台的聊天记录显示,案涉药品6瓶为一个疗程,原告购买了5个疗程的药品量。收到货后,原告以案涉药品未标注生产企业及其地址、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系假药劣药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南某退还货款2,75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27,500元。
➤法院裁判:
仅支持3个疗程药品(18瓶)的十倍赔偿请求18,000元。
➤案件解析:
一次性购买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食品药品,可认定为购买数量不合理。本案中原告尹某一次性购买五个疗程共30瓶案涉药品,明显超出自用数量,显然不符合常理,难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属于合理消费需要范围,故仅在合理疗程范围内支持赔偿请求。
案例三
购买大量非自用食药品
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电焊化学烫烧伤外用不留疤消炎无痕修复严重烧伤药烧伤烫伤膏烫膏”50瓶,单价78元,经优惠后共支付3,315元。该“烫伤膏”标签注明“适用范围:适用各种烧烫伤、止痛消炎;用量:每日3-5克(发干后可涂抹,保持伤口湿润)”。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购买该产品目的系自用,治疗其本人的烫伤,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被烫伤或烧伤。收到货后,原告刘某主张案涉“烫伤膏”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三无药品和假药,起诉要求王某退还货款3,315元并十倍赔偿原告33,150元。
➤法院裁判:
支持原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次性购买大量超出合理使用量的非自用食药品或不符合自身身份的食药品,可视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本案中刘某未能提交其自身被烫伤或烧伤需用药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目的为自用,原告一次性购买50瓶非自用“烫伤膏”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是合理消费需要范围。
案例四
购买明显超过生活所需的奢侈食品
仅支持1件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原告王某在被告张某开设的网店内以30,000元购买了2瓶外国进口洋酒,并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货物。随后王某又于同年2月14日以45,000元下单购买了3瓶外国进口洋酒,并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货物。后王某以案涉酒品缺少进口检疫合格证明、且购买当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地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张某退还货款75,0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750,000元。
➤法院裁判:
仅支持1瓶外国进口洋酒的十倍赔偿请求,即150,000元。
➤案件解析:
多次购买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消费水平的食品,可视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形。案涉酒水价值昂贵,单瓶价格均为一万元以上,原告分两次购买多瓶案涉高价酒水的行为远超常人所理解的合理生活消费的范畴,且原告第一次收货发现商品问题后并未如普通消费者一般第一时间联系卖家解决,而是加购后诉讼索赔,显然不符常理。
案例五
在不同店铺购买同一食品后分别索赔
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1袋,产品规格“850g*1袋(官方授权,正品保证)”,实付32.9元。收货后,原告以涉案奶粉未标明食品的原产地,被告未能提供涉案进口奶粉的入境检验检疫凭证、海关报关单等合法来源,涉案奶粉未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2.9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原告赵某在同一法院因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先后提起二百余件诉讼,在各案中均要求被告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其中包括多起涉及俄罗斯进口奶粉案件。
➤法院裁判:
支持原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集中在不同店铺购买同一类产品后逐一索赔的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难以被认定为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例中,原告赵某集中在同一电商平台不同店铺购买同一类产品,可知赵某在一段时间内大量购买乳粉类产品,且收到货后即向法院起诉索赔,其购买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以获取赔偿金,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超过了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
法官说法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在具体个案中判断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商品单价、购买次数和数量、购买目的、商品保质期、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消费习惯等进行判断。
《解释》将普通消费者和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统一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审查标准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既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职业打假人滥用制度高额索赔,有效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滥用问题。
在网购时如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向电商平台反馈,人民法院也会向平台推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规商家信息;平台收到反馈及推送后,应及时清查并下架问题商品,协助消费者合法维权,同时积极推进平台内食品药品规范化经营,切实履行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审查管理义务以及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供稿 |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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