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提升境内外人士跨境消费体验,各类移动支付方式不断涌现,应用场景逐步拓展。为便于申报主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期收到的疑问和咨询情况,整理形成政策问答。
1 外包内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受理主体,外包内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与银联合作的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商户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通过境内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含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数据),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或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钱包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资金通过跨境支付渠道汇至境内合作机构(如非银支付机构、网联的合作银行或与境外银行合作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再通过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收单银行、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等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对于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款时,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银联或网联)作为技术通道接入“数字外管”平台,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场景除外);对于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由与境外银行合作的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境内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申报。以上间接申报的交易编码选择“223029-其他私人旅行”。
2 外卡内绑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卡内绑业务指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上绑定境外银行卡,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是否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外卡内绑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连通)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其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最终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无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将资金清算至境内收单银行。收单银行结汇后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或由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境内收单银行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3 内包外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内包外用业务指境内居民使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在境外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钱包运营主体,内包外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钱包运营主体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包括境内银行钱包、银联云闪付等)。从资金流角度看,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内清算代理行完成银行卡清算和购汇后,向境外汇出资金。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1表(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
(二)钱包运营主体为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等。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居民通过钱包内绑定的境内卡或者钱包余额等资金渠道完成支付。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非银支付机构通过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合作的电子钱包,由清算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与境外进行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的规定,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境内支付机构应以自身名义通过境内合作银行进行间接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内包外用业务,由其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上述交易均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4 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申报范围和要求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含数字人民币钱包间及数字人民币钱包与银行账户间),涉外收付款人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申报。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的数字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涉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业务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二)数字人民币钱包居民身份的判定
数字人民币钱包可根据开立主体分为个人钱包与单位钱包。个人钱包包括一至四类,一至三类为实名钱包,四类钱包基于手机号开立,具备可控匿名特性;单位钱包均为实名钱包。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不掌握个人身份信息,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是以嵌入安全芯片的IC卡、SIM卡、手机终端、穿戴设备、物联网设备等特定硬件为载体的钱包。硬钱包的居民身份应根据发行模式进行判定: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个人身份相关联,可据此判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准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或其合作机构的单位钱包相关联,并可通过数字人民币App与开立的个人钱包绑定,可根据其关联的境内单位钱包或个人钱包居民身份相应判定硬钱包的居民身份。
申报指南:对于实名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可根据掌握的客户资料,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判定。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用户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手机号的境内/境外归属地认定用户身份,将通过境外手机号开立钱包的主体认定为非居民。
对于四类个人钱包的间接申报,客户名称可填“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编号”,证件类型可填“其他”,证件号码可填手机号,客户常驻国家(地区)代码按照手机号归属国家(地区)认定。四类个人钱包升级为实名钱包后,根据身份证件信息认定居民属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前已发生的交易,无需追溯修改。
(三)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兑出业务指将银行账户资金或现钞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反之为兑回业务。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的跨境兑出、兑回业务,是其自身资金在境内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应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境内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非居民境内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间的兑出、兑回业务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四)数字人民币钱柜头寸调拨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在运营机构总行开立钱柜,并基于流动性安排进行钱柜余额出入库调整、总行与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外分支机构间的头寸调拨等。
申报指南: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五)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业务的申报
1.桥上跨境交易申报
申报指南: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是银行间资金清算渠道之一,不改变居民和非居民间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境内涉外收付款人通过境内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经办银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如使用货币桥渠道与对手方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居民和非居民进行申报。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通过货币桥进行的资金清算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上下桥及桥上钱包头寸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资金上下桥,指运营机构将桥下的数字人民币或银行账户资金与桥上多币种钱包资金进行转换的行为。
申报指南:上下桥是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账户之间的资金摆布,不涉及跨境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申报
申报指南: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属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七)关于数字人民币业务标识的设置
申报指南:现阶段,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对数字人民币业务进行区分,报送交易币种时选择“CNY”。
(八)关于合作模式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合作模式指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合作,由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提供服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仅向非运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或资金处理服务的模式。
申报指南:间接申报遵循“离客户更近”的原则,应由掌握全量、准确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银行指导客户进行申报。因此,应由实际为客户开展业务的银行指导客户履行申报义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重复申报。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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