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中留置对象的情绪管理
从办案实践来看,留置对象在留置期间的情绪变化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留置初期(端正态度)、留置中期(审讯突破、核实事实)、留置后期(认罪服法教育)。笔者围绕三阶段留置对象常出现的情绪表现,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留置初期——三“势”
很多留置对象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心情是极为复杂的。由于留置期间,留置对象的吃、睡、活动等作息甚至坐姿是有相应标准要求的。留置对象留置初期难以避免地会有一个“熟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出现焦躁不安情绪,如双手不自觉地搓膝盖;有些会在面对谈话人员时,出现紧张畏罪情绪,如手指不自然地抖动、眼神不敢直视谈话人员等等,这时我们通常会通过一下方法使其端正态度、转变认识。
1.阐明形势。留置初期,大都留置对象会存在对抗情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侥幸心理、畏罪心理,这种对抗体现在“软抗”和“硬抗”两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我们应当及时地阐明形势打消其对抗情绪。常用的就是,告知纪委监委的职责、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报上一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采取留置的事实证据要求等,让留置对象明白“浑水摸鱼”、“蒙混过关”是不可行的。
2.政策攻势。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及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态势、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等等,这些刑事政策的宣讲,一方面是打消留置对象的畏罪和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给“出路”,让其明白只有配合组织、信任组织才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及时观察留置对象的情绪变化,根据其情绪确定是缓和式还是高压式的谈话方式。
3.壮大声势。基层的审查调查工作中,留置对象有时会出现“自我优势”,比如其表露出不尊重谈话人员、打断谈话人员、不耐烦等情绪。这些情绪说明留置对象在进行自我心理强化,有的觉得自己有着很复杂的人脉关系,可以通过“关系疏通”使自己“平安无事”;有的觉得调查组也就谈话的那几个人,持续谈话就是迫切需要他开口。这种时候,我们就要彻底打消那种过于“积极乐观”的情绪。如告知留置对象没有谁会愿意为他的违纪违法问题去打招呼,把自己与腐败案件牵连;与留置对象谈我们的审查调查是内审外调同步开展,还有大量办案人员在外围收集证据,如果其一直观望等待,消耗的就是自己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机会。然后,声称以每一个星期为一个汇报周期,领导听汇报了解态度进展,告知其一个节点就是一次机会等策略通过观察留置对象的情绪变化,来判断其是否有松动或犹豫交代问题的心理。
(二)留置中期——三“计”
经历了前一阶段的谈话后,大都留置对象能够积极端正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配合审查调查,开始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这个阶段,留置对象一般表现的情绪是相对稳定的,巧妙地对其进行引导,可以起到“势如破竹”的效果。
1.请君入瓮。通俗点说,就是在察觉到留置对象出现犹豫徘徊或试探情绪时,精妙地设计“陷阱”。比如谈话人员在进入留置房间后有意识地拿些资料在留置对象面前翻阅(不让其看清具体内容),告诉他不要认为他自己不开口就没有办法,然后再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零口供”定罪等相关规定和案例,渲染一种案件不断推进、证据不断汇集的气势氛围,促使其权衡主动交代的“利”和负隅顽抗的“弊”。另外,有经验的谈话人员还可以对留置对象说一些无实际内容但能乱其阵脚的“半句话”,比如说“那个事情你以为只有你们两个人知道,你不说他也不会说?你们不说我们就掌握不了了?”也可以利用其情绪反应的微表情,如在谈话过程中,留置对象若声称“没有问题要交代的”或否认前期办案人员研判的经济问题,谈话人员可以“你的眼神在右边不自觉地游离,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你就是在撒谎,还在掩饰!”以此促使留置对象端正态度、交代问题。
2.步步为营。留置对象在交代问题的过程中经常会自己进行筛选,选择一些轻微的或者认为不便查实的问题进行试探性交代。这种试探情绪往往会表现在其交代问题时,眉头上抬、瞳孔放大又不能保持与谈话人员较长时间的对视,或者其语气语调流露出希望得到谈话人员肯定其态度的神情。这种时候,谈话人员不因留置对象交代了问题而表现“欣喜满意”,更不能对实际上未掌握的事实进行刨根问底,讯问细节,这样容易导致留置对象看清我们的“底牌”,从而不再供述。谈话人员应当稳控场面,引导其继续如实交代问题,亦步亦趋,循序渐进,扩大战果。
3.双管齐下。我们面对的留置对象很多是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生活阅历的,如果我们长时间的谈话过程不涉及实际的内容的话,也容易导致留置对象的猜疑,出现“回弹”情绪。留置案件的内审和外调是辩证统一关系。在内审谈话的过程中,同时应当注重外调取证协调推进,包括挖掘新的突破点位和印证内审获取的问题等。如果外调调取、丰富了留置对象已经交代问题的相关证据,谈话人员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向留置对象告知“你原来讲的某某事是不是……(细节)这些我都是掌握的,有些时候不对你交代问题的真假做评论主要是看你的态度的。”如果外调获取了内审谈话尚未接触的事实,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向其抛出,哪怕不是违纪违法问题,也可以达到“你的什么事情组织都是清楚的”这样一种效果。
(三)留置后期——三“心”
在这个阶段,留置对象交代问题、讯问笔录基本上都已完成,主要是完善外调取证、做好留置对象认罪认罚工作以及办案安全防范,以疏导情绪为主。
1.宽心。在完成讯问笔录、认罪悔罪自书材料后,留置对象其实内心是复杂而矛盾的,一方面觉得自己的问题已经向组织交代了,心理可以放松了,不用再受压抑、害怕等情绪困扰;另一方面,当留置对象面对自己成型的涉嫌违纪违法甚至职务犯罪的相关事实,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处理结局。因此,在这个阶段,谈话人员要注重留置对象的情绪变化,必要的时候,多谈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纪法规定,告诉其保持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是有利无害的,同时也要让其明白违法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道理。
2.安心。审查调查后期,留置对象情绪波动是比较大的一段时期。谈话人员要注重疏导情绪,让其安心等待,要相信纪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如果留置对象出现过激情绪或者翻供情况,一定要及时进行管理、控制,甚至按照第一阶段的方式进行引导。
3.真心。我们经常跟留置对象谈到,作为审查调查人员,我们与留置对象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审查和被审查的关系),但是在人格上平等的。人都是感性的,也都是有血有肉的,留置对象不是暴力刑事犯罪,但是“一人被留置,全家受打击”。办案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留置对象在认罪悔罪时都谈到对不起家人。因此,在留置案件的后期,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们在原则范围内给予留置对象必要的人文关怀,让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感受到组织对其真心的帮助,有利于留置对象在审查调查后期、移送司法等环节情绪稳定、认罪认罚,同样也节约办案成本,更好地体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乐思考 纪法理论与实务。作者:周群鹤。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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