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某主张:2023年6月底经朋友介绍,在7月11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做资料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薪8500元/月。每月休息4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下午6点,午休1小时。2023年9月4日下午15:40左右在项目工地上被工具砸伤右脚,医院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受伤后跟公司沟通工伤赔偿一事,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公司未签合同,导致无法办理工伤认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卢某为证明自身主张,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等。交易明细显示在2023年8月26日收到金额4935.48元,附言为“劳务费”,对方户名为“XX工程公司”。微信记录中显示有7月、8月出勤统计及请假信息以及工作沟通记录。
公司辩称:公司与卢某签订了日期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劳务合同,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据此,公司提交劳务合同一份。劳务合同显示甲方为工程公司,乙方为卢某,合同中有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卢某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合同约定公司雇佣卢某提供劳务服务,第一条协议期限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第二条约定卢某承担的劳务内容为资料员,第三条卢某要遵守公司和公司有合同关系单位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约定卢某的劳务报酬为8500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5日,薪资中包括社保补贴100元/月。劳务合同落款有公司盖章及卢某签字。签订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确认卢某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向卢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补偿费用共计96000元,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法定范畴,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雇佣或者是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审判机关在审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案件中,实行的是实质审查,而不是仅仅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文件来确定。
劳动关系与其他雇佣模式下关系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虽然卢某与公司之间签订是劳务合同,但劳务合同中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约定卢某需要遵守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卢某提供的工作微信记录和银行流水来看,首先,卢某需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出勤,汇报工作,由此可见公司对于卢某的劳动管理已达到一定的强度。其次,公司向卢某支付的费用也能看出卢某为公司提供了有报酬的实际劳动,与公司之间形成经济上的隶属关系。
综上,卢某与工程公司实际形成高度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同时,双方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卢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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