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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第二十五卷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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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第二十五卷要目

【笔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需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王晓晔

2.新《反垄断法》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孙晋、蔡倩梦

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的公平竞争审查基准

王炳

【经济法总论】

4.区域经济法命题的制度空间和基本框架

陈婉玲

5.个人信息保护:从场景理论到差异性原理

邢会强

6.声誉规制失灵及其法律应对

付大学、张钰坤

7.有限政府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最优解吗?

——以经济法为视角

李希梁

【宏观调控法】

8.“税法总则”的价值目标、功能定位与体系结构

李玉虎

9.核心价值观融入税法:逻辑、向路及实现

谭晨

10.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制度选择与建构的功能主义分析

潘越

11.互联网视域下税法硕士课程的透明化教学实践与启示

——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税法基础”教学为借镜

王婷婷、范卫国

【市场规制法】

12.新《反垄断法》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改进

焦海涛

13.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

丁茂中

14.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创新因素分析

方翔

15.欧盟竞争法中的“母公司责任”及其本土化构建

李鑫

【域外撷英】

16.基于宪法税收条款的联邦规制权

[美]罗伯特·尤金·库什曼(Robert E. Cushman) 著、牛月 译

17.证券法会促进短期主义吗?

[美]詹姆斯·帕克 著,刘伟涛、窦凯、薛前强 译

【笔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需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新《反垄断法》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作者:孙晋、蔡倩梦(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的公平竞争审查基准

作者:王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济法总论】

4.区域经济法命题的制度空间和基本框架

作者: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区域经济法命题的提出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深入研究区域经济法有助于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目前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存在政策依赖性强、立法反应滞后和学科关注度低等问题,为此,需要积极践行区域经济法制度的建设使命,逐步实现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和区域利益补偿机制的法制化。区域经济法的立法进路在于“法源性区域政策”向法律的转化,顶层设计是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的“三层框架”分别是宏观调控立法、中观协调立法与微观规制立法。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区域协调发展;制度空间;基本框架

5.个人信息保护:从场景理论到差异性原理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场景理论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该理论为海伦·尼森鲍姆首创,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学术界都非常流行,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与司法绕不过的理论。场景理论并不关注隐私定义之精确、完整,而是关注如何精确地、系统地描述激烈改变的性质。场景理论认识到隐私信息、个人信息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也认识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的快速性和复杂性,主张根据场景识别信息传输规则,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异对待规制思路,与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具有相通之处,有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我们在应用该理论时,不能形式化地应用,而要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与发展、守成与创新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场景理论;差异性原理;大数据

6.声誉规制失灵及其法律应对

作者:付大学、张钰坤(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声誉规制在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交易主体科学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声誉失灵问题不容忽视。交易主体评价失真影响直接声誉信息生产;算法黑箱困境使间接声誉信息的公平性备受质疑。由于声誉制裁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普通公众,信息壁垒和智识局限造成了声誉规制后果的不确定和力度的不可控。市场主体的逐利本质则扭曲了声誉系统的公共属性,使接受声誉规制的市场主体遭遇隐私泄露与歧视。因此,有必要优化声誉治理模式,破解算法黑箱透明性悖论,让声誉规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减少声誉失灵情况的发生。

关键词:声誉规制;声誉失灵;市场监管;算法黑箱

7.有限政府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最优解吗?

——以经济法为视角

作者:李希梁(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有限政府被认为是适合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经济职能转型的理想方向,其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基础之上,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制度的建设而得到确认和落实,彰显了从授权到限权的中国化路径。在经济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有限政府指引的经济法体系开始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出现不协调甚至是抵牾,其根源在于我国市场完备程度低、地方政府博弈、地区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竞争的加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有为政府”超越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认知,为政府经济职能转型提供基本制度遵循。有限政府到有为政府的转向,一方面,需要依托经济法体系实现政府经济职能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使其融入每个子体系的目标建构之中;另一方面,需要在承认政府积极行使经济职能之余,激活经济法的控权属性,使其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关键词:有限政府;经济法;有为政府

【宏观调控法】

8.“税法总则”的价值目标、功能定位与体系结构

作者:李玉虎(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法典化背景下,制定“税法总则”不仅是税法典编纂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税法体系至关重要的步骤。从法典的功能看,税法典具有规范调整税收关系、推进财税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功能。在当前单行税法立法日臻齐全的背景下,制定“税法总则”是税收法典化进程中的关键步骤。作为税法典中具有统领性和整合性的“税法总则”,其价值目标、功能定位和结构体系,关系到税法典的立法质量。

关键词:税法典编纂;税法总则;税法体系化

9.核心价值观融入税法:逻辑、向路及实现

作者:谭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内容提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税法规范生成完善,对于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价值—规范—体系”分析框架,核心价值观在精神内核、良法善治要求、高质量发展目标等方面与税收立法高度契合,为入法入规提供了逻辑支撑。借助关联性、权义性、公益性、规范性、体系性方法,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融入,为入法入规指明了方向进路。从税法激励、税收民主、税收法定、文明征纳、绿色税制、和谐征纳、税收中性、税收平等、公平分配、税收法治、税收遵从、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友善征纳等角度具体融入十二个核心价值,为入法入规谱写了现实方案。这有益于构建“发展导向型税制”,使税法更好地成为安邦立国法、良善公平法、富足安康法。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税收立法;价值引领;发展导向

10.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制度选择与建构的功能主义分析

作者:潘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内容提要:《总体方案》与《自贸港法》确立了海南自贸港将增值税等五项税费简并为销售税的改革路径,但在国际社会以增值税为主流和域外销售税制呈现多样性的背景下,尚需进一步明确开征销售税的必要性以及销售税制度建构的具体模式。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具有二维多元的功能需要。维度之一是建设高水平自贸港,销售税单一环节征税的特征兼具针对性与灵活性,更能满足降低税负、简化程序和促进特定产业的功能需要;维度之二是为国家整体税制改革“先行先试”,销售税的部分功能与内地增值税、消费税改革方向一致,其消费地原则能更好地满足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功能需要。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制的建构应以中国现实的功能需要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分阶段完善各税制要素。

关键词:税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货劳税;销售税

11.互联网视域下税法硕士课程的透明化教学实践与启示

——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税法基础”教学为借镜

作者:王婷婷、范卫国(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实践教学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高校税法硕士课程在加强网课建设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信息过载与干扰困境,强化过程透明化教学以提升学生应用信息的能力至关重要。墨尔本大学拥有现代化的税法硕士课程教学体系,新冠疫情期间该校所有课程实现了线下教学向线上教学的转移。为保障学生接收课程教学的平等化,改变课程信息的不对称,帮助学生应对考核评价,墨尔本大学在课程透明度建设上加强了师资投入和机制建设,以“税法基础”为样本的税法硕士教学实现了事先规则传导、事中互动参与、事后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透明化实践教学卓有成效,具有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能为我国各法律院校加强财税法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墨尔本大学;税法硕士;信息不对称;信息过载;透明化教学

【市场规制法】

12.新《反垄断法》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改进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之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基于法律与政策的不同实施方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尽快实现“法治化”转型。在审查方式上,既有的自我审查模式虽然短期内难以改变,但可通过加入错位审查、联席审查等具有外部属性的审查方式,弥补自我审查的不足。在监督与约束机制上,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运用各类抽查、考核、信用、执法、约谈、举报程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也应与行政性垄断的违法性标准彼此对接、互相借鉴,最终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此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评价、建立专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应成为未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外部审查;刚性约束;专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3.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对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那么所涉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必须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而且应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因为对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较为特殊,所以在管辖和流程上采用的模式应当不能完全“拷贝”对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做法。管辖应当统一采用亲自执法模式,流程应当统一采用普通案件模式。在具体案件所涉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尽量作出干预程度最小的决定,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申报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竞争审查

14.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创新因素分析

作者:方翔(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2年最新修正的《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确立为一项新的立法宗旨,标志着创新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环节的重要价值考量。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垄断行为竞争分析的前置步骤和重要环节,有必要引入创新因素的分析,以更好地划定创新竞争的边界及其限制约束,从而为反垄断法后续的创新分析提供范围依据。受创新因素的影响,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当注意到创新竞争的动态性,但这种动态的变化不足以在现有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框架下得到评估。在既有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中引入“未来市场”的概念,可以有效地考虑当前相关市场随时间发展而动态变化的情况,并能对未来的商品市场竞争和创新竞争进行有力的分析。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创新因素分析;潜在竞争原则;相关创新市场;相关未来市场

15.欧盟竞争法中的“母公司责任”及其本土化构建

作者:李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竞争法中的“母公司责任”是指在母子公司构成单一经济实体的前提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母公司责任”在母公司参与或未参与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均可能被适用,因其能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增强竞争执法的威慑力、促进企业竞争合规而具有合理性。在我国,法律法规、学术文献、实践案例中均存在“母公司责任”的缩影,这为“母公司责任”的本土化奠定了良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母公司责任”的本土化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立法上明晰单一经济实体与“母公司责任”在反垄断法中的整体适用,二是在执法上统一确立母子公司反竞争行为责任的整体主义。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母公司责任”;单一经济实体;整体主义

【域外撷英】

16.基于宪法税收条款的联邦规制权

作者:[美]罗伯特·尤金·库什曼(Robert E. Cushman) 著、牛月 译(美国人文与科学院、康奈尔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廷—欧文童工法案》(Keating-Owen Act)引发了美国国会课税权行使的巨大争议,主要存在三种理论——仅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以宪法授权之内权力实现为目的以及以一般规制权实现为目的的课税权行使理论。无论三种理论侧重点如何,在美国的法律与政治体制基础之内,都无法逃避有关税收法案合宪性的“客观合宪性”判断标准问题。对三种理论以及“形式”合宪和“效果”合宪的综合研判可知,国会并非不可以行使课税权的方式来行使一般规制权,在课税权行使时需要对这种权力加以规范并消除负面影响,从而寻求《联邦宪法》授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联邦规制权的平衡,使得课税权的行使既能具有税收之“形式”,又能具备规制之“效果”。在我国“收入导向型税制”向“发展导向型税制”的转变过程中,除要重视课税权中蕴含的宏观调控和保障等功能以外,还应当避免课税权成为行政干预市场的权力工具。而“客观合宪性”判断标准则为我们进一步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能够确保以规制为目的的课税权的形式合法与实质有效。

关键词:联邦规制权;课税权;税收目的;规制;客观合宪性

17.证券法会促进短期主义吗?

作者:[美]詹姆斯·帕克 著,刘伟涛、窦凯、薛前强 译(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1970年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提交财务状况的总结。这种强制性的季度披露最近被批评为激励企业交付短期业绩,而不是制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文审查了季度报告的条款,以评估SEC是否应该减少定期披露频率。本文结论是,随着市场越来越关注研究分析师发布的盈利预测,上市公司面临的发布短期业绩的压力越来越大。满足这种预测的压力会扭曲上市公司行为,但这种失真只在特定情况下明显。由于尚不清楚季度报告是否会对公司激励机制产生重大影响,故SEC应进行适度改革,而不是采取季度性激进措施来鼓励披露业绩。季度披露是证券法促进交易投资者短期利益的一个典型例子。相比之下,调节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却往往赋予管理者考虑长期利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强大的证券法可以被孱弱的公司法所平衡。

关键词:季度报告;短期主义;证券法

《经济法研究》坚持学术性、时代性、原创性的特点,以 兼容并包、注重创新、形式活泼、态度严谨为办刊宗旨。刊物扎根中国本土,面向财税法、金融法、反垄断法等世界研究前沿,致力于发表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高水平文章,致力于展现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致力于打造经济法学术交流的广阔平台,以推动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昌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经济法研究》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并选取若干重大现实问题,以专题的形式展开集中研究。专题的研究主题,先后涉及收入公平分配、预算法修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纪念“八二宪法”三十周年、文化产业立法、营业税改增值税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研究主题,及时积极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产生较大地影响。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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