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3年6月,某知名私募基金“金某5号”因底层资产亏损触发清算条款,但管理人迟迟未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也未向投资者披露清算方案。多位投资人发现,基金账户仍持续支付管理费,但兑付进展停滞超过8个月。此事引发北京证监局介入调查,最终管理人因“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被出具警示函——这一事件暴露出基金清算期管理人消极应对背后的典型法律争议。
一、清算期“僵尸处理”的三大法律违规点(法律分析)
结合该案例及类似处置经验,管理人若在清算期存在以下行为,投资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程序性失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6条,基金终止后管理人需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并至少提前30日公告清算方案。个别机构故意“冷处理”回避召开持有人会议,已构成程序违规。
费用处置失当:部分案例显示,即便基金已暂停运作,管理人仍在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24条,除必要清算成本外,不得在清算期继续收取常规管理费用。
信息披露缺失:某长三角地区基金清算纠纷中,投资者庭审时举证:管理人连续9个月未提供资产处置进展报告,直接导致其错失处置窗口期,法院最终判定管理人承担20%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我曾代理上海某QDLP基金投资人成功追偿案的关键,即是通过调取基金托管账户流水,证实管理人在清算阶段超额收取运营费用,最终促成调解返还。
二、投资者应对路径的四个关键动作
第一步:穿透审查合同清算条款
核查基金合同中关于“清算期限”“剩余资产分配顺序”的具体约定。如某股权基金清算纠纷中,合同载明“处置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管理人超期后仍无动作,投资者据此提起仲裁。
第二步:行使法定知情权
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2条,投资人有权要求查阅清算报告初稿。近期浙江某案例中,投资者通过审计发现清算报告虚减资产估值,最终推翻原分配方案。
第三步:把握表决权窗口期
清算方案需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若管理人无理由不召集会议,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联合持有10%以上份额的投资者自行发起会议。据我们团队统计,近3年通过该途径推动清算的比例达47%。
第四步:善用监管投诉机制
针对管理人明显违规行为(如挪用清算资金),可同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书面投诉。2023年协会自律案件数据显示,51%的投诉涉及清算阶段违规操作。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遭遇清算僵局时,建议投资者按以下步骤固定证据链:
留存管理人发送的所有清算进展通知
每月要求提供托管账户余额及支出明细
对拒绝回应的沟通记录进行公证
涉及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应申请评估鉴定
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终字第132号判决要旨,即便基金资不抵债,管理人对清算流程的过错行为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投资者可就直接损失主张权利。
您在基金退出阶段是否遇到过管理人拖延清算?是否清晰了解所持份额对应的法定权利?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与疑问,我们将选取典型问题在下期专栏中予以专业解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团队 专注资管领域争议解决
(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个案需结合事实与证据专业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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