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接触、不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那么他们一般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基于劳动者确实有可能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而签订。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不涉及这些保密信息,那么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不被法律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劳动者在签订相关协议前,也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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