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日常生活中,为了强身健体,瑜伽、健身等课程往往成为了消费者们青睐的项目,然而,遇到突发情况,无法继续课程,当初与商家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仍然作数?今天的节目,我们关注一起消费者和瑜伽馆之间的合同纠纷。
2023年3月,家住龙门县的许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家瑜伽馆报名,并且以13990元的价格购买了50节私教课程。按照许女士和瑜伽馆的相关约定,该课程为期一年,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该瑜伽馆还在其中注明了一条,“一旦报名,一概不予退费”。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
在2023年的9月份,许女士又向瑜伽馆购买了一个摄影套餐,这个摄影套餐赠送了许女士10节瑜伽私教课程,后来,许女士因为腰椎的病患暂停课程, 这个时候她已经上了13.5节的瑜伽课。
许女士因为腰椎方面的问题,无法继续剩余的课程,于是向瑜伽馆提出想要退费,不过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拒绝的理由正是当初写明的“一旦报名,一概不予退费。”几经沟通无果后,许女士将瑜伽馆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剩余46.5节私教课的费用。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消费者是否能够以身体不能继续后续运动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成为了这起案件审理的焦点。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
许女士与瑜伽馆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瑜伽馆出具的收款收据,它是一个格式合同,其中,“一旦报名,一概不予退费”,就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瑜伽馆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是一个无效条款。
与此同时,就在许女士办卡当年的11月,这家瑜伽馆还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瑜伽馆转让了出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在这起案件当中,许女士与瑜伽馆在履行所达成的服务合同中,已明确表明因腰椎存在病患,不能承受后续课程,加之瑜伽馆已向他人进行了转让,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支持了许女士的退款申请。不过随后在剩余课程的数量方面,双方又出现了分歧,瑜伽馆方面认为,许女士已经上了的13.5节课,是在购买的50节课中消耗的,而非后续摄影套餐中赠送的课程。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
在这个截图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许女士剩余的课时是46.5节,她赠送的课程是0节,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瑜伽馆是优先给许女士抵扣了10节赠送的课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许女士与瑜伽馆之间的课程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46.5节课的课时费13000余元。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
提示经营者,要合理地规范合同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理性消费,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去选择服务的内容;此外,要保存好自己的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