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2024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
★ 目录 ★
01
前言
02
2023-2024年涉企检察案件特点
03
涉企检察工作举措
04
工作成效
05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06
结语
前 言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创新创业的主体,是整个经济充满生机活力和蓬勃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任务。成都市始终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把拼经济、搞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出台《成都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扎实开展“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常态化服务企业工作,部署推进“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行动,助力企业、园区健康发展,不断优化成都发展环境。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重大决策部署,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为推动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
2023-2024年涉企检察案件特点
一
案件总体情况
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成都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案件3232件,其中,刑事案件1162件,民事检察案件1009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15件,公益诉讼案件646件。
二
涉企诉求
通过检察服务中心受理及运用“蓉易检”等线上平台接收涉企诉求共1755件,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1520件,均按程序移交业务部门办理;属于法律咨询的235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对属于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其他方面的诉求,引导相关人员向主管部门反映咨询。
涉检诉求中,企业反映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内部腐败、知识产权保护、非法集资、违法建筑拆除、行政处罚不当等领域,企业作为被反映对象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工伤认定、食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其中,涉刑事300件、涉民事1066件、涉行政64件、涉公益诉讼90件,导入法律程序依法办理565件,占37.2%。
三
涉企刑事案件
1.
案件分类
办理的1162件涉企刑事案件中,企业犯罪524件,占45.1%;侵害企业犯罪331件,占28.5%;企业内部腐败犯罪307件,占26.4%。多发罪名包括:盗窃罪21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2件,职务侵占罪126件,非法经营罪104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04件,受贿罪74件,诈骗罪52件,重大责任事故罪37件,挪用资金罪34件。
2.
案件特点
(1)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主,行为逐利性明显。共办理金融诈骗、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案件452件,占涉企刑事案件总数的38.9%,均体现出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如毕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毕某某系多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获取相关采购及招投标关键信息后,与他人串通,统一安排其控制的公司、陪标公司参与全国多个项目招标,中标金额达六千万元。又如锦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企业雇主徐某某与保险中介勾结,在发生工伤事故理赔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工伤赔付协议、伪造转款凭证、现金收条等方式,夸大实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
(2)犯罪呈现团伙化、专业化特点。涉企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日趋组织化,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紧密、职责分工明确,且案件背后存在资金掮客、技术黑客、造假中介等黑灰产业链条,犯罪隐蔽性不断增强。如青羊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39人诈骗案,行为人招募100余人,通过开设信息咨询“空壳公司”,制定统一话术,以收取保证金、保险费等方式骗取1600余名被害人2400余万元。又如金牛区检察院办理的何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何某某系某物流运输公司实际管理人,为实现“多拉快跑”目的,指使GPS设备提供商、运营商客服主管向其名下的货运车辆GPS终端设备发送指令,对上传的货车实时速度进行修改,逃避超速行驶监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3)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多发,行为样态趋同。共办理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行受贿等利用职务便利犯罪307件,多集中在制造、物流、建筑、教育培训等行业领域。从行为手段看,主要表现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企业人员“塌方”式腐败时有发生。如新津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等4人职务侵占案中,某新能源公司厂长与安全科科长伙同他人,将公司车间内的5100余支电池盗走并销赃,获利50余万元。又如刘某等8人职务侵占案中,刘某系某酒店前台经理,串通酒店前台领班、前台接待等人员,通过虚构房型价格、将散客编入旅行社等方式,截留侵吞应上交酒店的房费差价上百万元。
四
涉企民事检察案件
1.
案件分类
办理的1009件涉企民事检察案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43件,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15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51件。
2.
案件特点
(1)涉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劳动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办理的443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涉及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劳动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138件,占31.2%,主要因企业未经决议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混淆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交易凭证不齐全等原因导致。
(2)涉企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占比较大。共办理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51件,占全部民事监督案件的34.8%。其中,监督法院违规延长执行期限、消极执行56件,涉及超标的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财产执行到位后未及时发放30件,对企业实施失信惩戒不当8件,涉及被执行人以虚构合同、虚假租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5件。如在某药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中,该公司因648万余元的执行债权被查封冻结近7000万元,查封冻结金额超出执行标的近10倍。
(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案件多与房地产、工程建设相关。共办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案件79件,涉房地产、建设工程、劳动报酬领域64件,占81%。如市检察院办理的某房地产公司虚假仲裁监督系列案,涉案房地产公司采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交房通知书等手段,捏造虚假购房事实,导致作出错误仲裁裁定,并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排除房屋已有司法查封并办理过户登记,损害真实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
五
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1.
案件分类
办理的415件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7件,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37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57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含过度执法问题监督)案件46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33件。
2.
案件特点
(1)涉工伤行政领域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多因企业不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引发。共办理涉企行政裁判监督案件37件,其中,涉工伤认定8件,占比21.6%,多因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重视劳动者健康权等引发。如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与某环卫公司、某人社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中,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刘某构成工伤,企业因未按期缴纳社保,面临7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2)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集中表现为程序违法。共办理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57件,占所有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61.9%,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在收到裁定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不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导致行政违法信息记录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负面影响等问题。
(3)行政处罚“小过重罚”等行政执法不当问题时有发生。办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有6件涉及行政处罚不当问题,反映出个别执法机关执法理念转变不够彻底。如针对某超市经营货值500余元超过保质期食品问题,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超市经营者处以17万元罚款,处罚内容与违法情形明显不成比例,存在“过罚不当”“小过重罚”问题。
六
涉企公益诉讼案件
1.
案件分类
办理的646件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596件,民事公益诉讼50件。
2.
案件特点
(1)涉企公益诉讼办案规模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办理的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涉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92.3%。其中,592件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高效履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未进入诉讼程序,占99.3%。
(2)行政公益诉讼以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为主。共办理相关案件561件,占涉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94.1%,主要涉及企业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劳动者安全、房屋建筑安全等领域。如某地2家企业为当地提供公交服务,在营车辆440余辆,部分车辆存在超期服役、动力电池超质保期、轮胎严重磨损等问题,易发生车辆失控、爆胎等事故。
(3)民事公益诉讼以涉食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环境资源保护违法问题为主。涉企民事公益诉讼中,单独提起和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分别为17件、33件。其中,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利用企业员工身份违法获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共48件,占96%。如某印务公司因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不规范,跨区域倾倒废显影液16.4吨,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40余万元。
七
涉知识产权及新质生产力案件
1.
案件分类
共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56件,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7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19件。
2.
案件特点
(1)知识产权犯罪仍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主。共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33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数的89.2%。从商标分布看,因犯罪门槛低、收益高,烟酒、服装箱包、日化用品等民生领域案件仍占绝大多数,“旧货翻新”式犯罪明显上升。如青羊区检察院办理的袁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袁某某等人收购二手手机后,通过刷机、清洗、贴膜、更换带有注册商标的后盖、加装包装盒等方式翻新手机,假冒原厂新机进行销售,导致企业应有的市场份额被“翻新机”挤占、替代,企业声誉遭到破坏。
(2)利用网络直播、电商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频发。办理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发布“爆料视频”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件,犯罪分子通过快速传播、精准投送侵权作品实现非法牟利,严重侵害权利人权益。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刘某某非法获取某互联网公司未宣传发布的游戏新角色皮肤后,通过本人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33个,涉及18款皮肤,侵权视频被点击178万余次。又如天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行为人受聘作为网络主播,明知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系假冒,仍然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
(3)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近年来,成都致力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成功举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汤尤杯羽毛球赛、国际乒联混团世界杯等国际赛事,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个别不法分子“蹭热点”实施犯罪活动。如龙泉驿区检察院办理的恶意注册大运会商标行政检察监督案,苟某某在成都取得大运会举办权后在多个使用类别上恶意注册“东安湖”商标,影响“大运会”赛事和“东安湖”项目打造与发展规划。又如天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侵犯大运会吉祥物“蓉宝”著作权案,刘某某等人从官方授权店购买正版“蓉宝”玩偶后,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通过拆解、电脑扫描、批量复制、组装,复制生产“蓉宝”玩偶784个,并借助网络平台对外销售520个。
二
涉企检察工作举措
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一体履行办案、监督、服务职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以“三个善于”为引领,做实高质效办案。一是依法惩治涉企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犯罪,起诉诈骗、敲诈勒索、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678人,起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恶犯罪39人。依法惩治企业犯罪,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431人。加大惩治企业家犯罪和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力度,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作业等犯罪101人,开展对公司实控人、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监督治理,起诉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360人。二是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实现平等保护。深入研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复杂法律关系,精准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实现企业平等保护。如在简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准逮捕案中,杨某虽然实施了篡改柑橘苗订购协议的行为,但并非捏造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其诉讼存在的实质性债权关系,认定杨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三是努力实现涉企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涉企案件办理中依法通盘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努力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房产公司非诉执行监督案,针对强制拍卖可能影响房产销售,造成房价下跌继而引发业主“维权”等涉众风险情况,检察机关依法促成以分期缴纳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诉求为导向,强化高质效监督。一是一体综合履职实现有效监督。制定成都市检察机关一体综合履职工作意见,健全上下两级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完善横向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探索跨院、跨区域重大案件办案指导机制,优化整合检察资源。如在办理付某某及其关联公司涉虚假诉讼系列案中,成都市两级检察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检察职能,监督法院对民事合同部分改判,并将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成功追究付某某等13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确保有力监督。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监督立案58件、监督撤案35件。强化涉企执行监督,推动涉企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到位305.9万元;办理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51件,涉案金额13000余万元;促成企业与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减免加处行政罚款等方式达成和解25件。加强涉企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对应受行政处罚的41个被不起诉企业、被不起诉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深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开展违规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违规领取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补贴公益诉讼案件22件,督促追回资金23万元。三是强化外部协同促进联动监督。推动市委深改委出台《关于建立民商事法律实施协同监督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健全线索移送通报、数据共建共享、有效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通过司法、行政、仲裁协调联动提升民商事法律监督质效。青白江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仲裁委共建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范衔接机制,加强小微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监督。
(三)以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为关键,突出高质效服务。一是主动服务产业园区发展。紧紧围绕市委“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行动部署,立足本地产业分布特点,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天府新区检察院成立会展一站式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保障糖酒会、国际车展等大中型展会24场,为2万余家参展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温江、郫都、新津、邛崃、蒲江等地检察机关,在成都医学城、蜀绣融合创新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天府现代种业园、中德(蒲江)产业新城等设置检察工作站、服务点,一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体检等涉企检察服务。二是健全完善常态化联系企业制度。在全市选派143名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联系服务企业的“联络人”,按照“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要求,探索打开企业有事能够找到检察院的渠道、窗口。该制度运行以来,共收集涉法诉求346条,导入司法程序案件化办理24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到最高检肯定并被推广。金牛、武侯、青白江、彭州等地检察机关,邀请商会协会、产业功能区专门机构人员、企业人员等担任联络员、特邀观察员,发挥一线人员贴近企业优势,及时收集回应企业诉求。三是畅通企业申请检察监督渠道。依托“天府市民云”APP在全市部署运行“蓉易检”网络检察服务平台,新津区、都江堰市检察院研发“检企通”“都江堰检察官”等微信小程序,高新区检察院在“智慧蓉城12345亲清在线”和“金熊猫人才通”增设“12309检察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控告申诉、意见建议收集等检察服务。线下开通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分片区设立4个24小时检察自助服务中心,部署法律文书自助签收机和智能云柜等终端,实现“一站式”接收提交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等功能。
三
工作成效
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新环境、政务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安全发展,获评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9件,省级典型案例51件。
(一)助力企业外部发展环境逐步优化。一是促进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通过打击商业贿赂、串通投标、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治一批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和企业人员,促进市场主体更加诚信合法经营。二是助推网络空间更加清朗。通过起诉一起以报道负面信息相威胁勒索多家企业的案件并成功追诉漏罪4起、漏犯2人,有力震慑以网曝企业获利的不法分子。三是推动违法企业监管更加精准。在办理“空壳公司”实施诈骗、洗钱以及涉税等犯罪案件中,自主研发“检企查”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模型筛选发现经营异常、注册信息虚假等异常线索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核查后依法吊销415家“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将5321家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促进企业创新创造更具活力。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渠道得以拓展。创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材料同步报送检察机关,既缩短维权周期,又节约企业维权成本,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首批典型案例。二是企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更加全面。通过“1+N”普惠式法律体检专项行动,有效助推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同步审查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护。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协同解决某互联网企业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立案问题,并协助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助力挽回企业损失。又如成华区检察院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体检中发现的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屡被“碰瓷”侵权难题,在依法介入刑事案件的同时,支持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索赔偿。三是企业讼累负担进一步减轻。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清结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的刑事“挂案”,打击“一房数卖”、虚构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领域虚假诉讼,帮助企业卸下诉讼“包袱”。如彭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某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程序监督案中,该公司遭他人虚假诉讼背负1400余万元虚增债务,经检察监督撤销原判,解除长达8年的财产查封措施。
(三)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更有保障。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围绕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监督,帮助企业筑牢安全发展防线。市检察院通过研发的“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发现部分液化气充装站可能在瓶装液化气中非法掺入二甲醚,存在钢瓶漏气继而引发火灾、爆炸风险隐患,推动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实现液化气安全生产全链条治理。二是企业治理不断健全完善。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行业治理问题,向涉案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60余份,通过“一案一建议”靶向施治,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市检察院围绕办案发现的住宿场所规范经营、治安防范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专项整治、监控接入、细化制度等,引导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三是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逐步增强。通过组织开展“送法进千企”专项活动、制发“风险提示清单”等,引导企业增强底线思维、提升法律意识。如天府新区检察院联合行业协会,共同发布包装行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示及规范指引,引导包装企业提升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又如青白江区检察院聚焦企业与东南亚国家贸易交往快速增长、外向型经济发展趋势愈发凸显等现状,编写《海上丝路(东南亚)外贸国别法律适用指引手册》,防止企业因不熟悉他国货物贸易规则而陷入法律纠纷。
(四)推动政务环境不断改善。一是府检联动助力完善监管措施。通过制发30余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解决行政监管缺失、超越职权监督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优化监管措施。如市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锂电池换电企业消防安全监管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11家单位厘清监管职责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性文件,强化对锂电池换电企业的安全监管。又如郫都区检察院依托办理的首例企业被反向移送作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案,与本地20余家部门共建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二是促进涉企行政执法更趋合法合理。通过监督“小过重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当处罚问题,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与发展。如都江堰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某药店被加处罚款检察监督案件中,该药店因罚款面临生存危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促进其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免除32万元加处罚款的决定,避免该药店陷入经营困境。三是不当涉企执法司法得以有效纠正。专项监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邛崃市检察院通过跨区域检察协作,督促外地公安机关撤销对成都某粮油公司的不当刑事立案,帮助企业回归正常经营轨道,入选全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四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成都市检察机关结合涉企案件办理中发现企业在内部经营管理、对外交易、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以及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的多发、易发风险,梳理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建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关注相关点位,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依法规范经营。
一
内部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提示
1.
股东出资、增资或者减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48-53条、66条、224-226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股东出资应办理权属转移,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应办理手续,确保权属归属公司,避免股东出资不充足、未办理权属转移等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股东会决议瑕疵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59-66条,111-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4条、5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因股东人数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导致决议因缺少本人签名盖章等出现效力瑕疵、程序瑕疵或者内容瑕疵。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管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184条、186条、188条、191条、192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关联人与董监高所在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性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财税制度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7-2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按照规定送交股东。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税务规定缴纳税款,为避税而伪造或变造文书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或外部经营中应对税款负担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税款负担不明而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在经营中应遵守票据法律规定,严禁开具空头支票、伪造或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5.
公司为股东或者关联公司
提供担保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控制人不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公司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再投资或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避免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导致决议无效,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二
对外交易法律风险提示
1.
合同主体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5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对于公司、股东个人、实际执行人不作严格的区分,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主体进行必要审慎的审查,如签订合同时要求相对方或相对方签约代表出示授权委托材料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避免就合同主体出现争议和纠纷。特定行业如果对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性规定,应要求相对方出示资格证书。
2.
合同订立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470条、490条、496条、497条、502条、543条、544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交易过程中企业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果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交易方式,应当保留足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内容的完备性、明确性、合法性,尽量明确约定货物名称及数量、支付方式及时间、产品质量及规格、违约责任等,避免前后矛盾、产生歧义。可以通过选择分期发货、定期结账或者先款后货等风险较低的价款支付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尽量降低合同欺诈风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认真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因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
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511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应当尽量规范交易模式、交易流程,避免因交易双方相互熟识等因素导致的随意性,同时注意收集及保留可以证明交易过程、交易事实的交易凭证等证据,规范交易凭证的记载内容,有效规避出现纠纷时举证不能的风险。
三
安全生产法律风险提示
1.
消防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18条、20条、21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全面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组织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履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等职责。
2.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风险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9条、14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避免因许可证过期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应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确保作业现场环境安全。
3.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44条、46条、59条、101条、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如实记录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提示
1.
商标恶意抢注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4条、8条、32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防止在商标未注册之前被他人恶意抢注。除在主要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外,企业还应考虑在相关或未来可能拓展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以扩大保护范围。企业应当加强商标监测与检索,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加强市场调查、追踪,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存在冲突,及时提出异议,阻止抢注行为。
2.
著作权侵权及权属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12条、52条、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在广告、宣传材料、软件等内容制作过程中,要注意对文字、图片、图案、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避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进而侵犯他人著作权。对于企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或者员工职务作品,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详细说明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导致企业丧失本应取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
3.
商业秘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501条、847条、863条、868条、869条、8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技术合作方等合作伙伴共享信息时,要注意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合作伙伴泄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企业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人员的管理培训,采取保密措施,以保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等“过程资料”,避免竞争对手“剽窃抄袭”。要加强企业员工保密培训教育和合同约束,避免员工因疏忽大意而在社交场合无意透露关键信息,或者为牟取利益而主动泄露企业技术配方、营销策略等商业秘密。
五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示
1.
订立劳动合同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14条、19条、20条、82条、83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最长一个月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且继续工作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与职工约定试用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支付赔偿金。
2.
辞退职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50条、87条、89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职工不辞而别通常被视作旷工,但不意味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或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联系了解情况,经催告返岗后仍未按期返岗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职工,避免因劳动关系不确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或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风险。
3.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3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职工可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还将面临赔偿工伤保险待遇风险。
六
生态环保法律风险提示
1.
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17条、22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等工作,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未建设相关设施或建成后不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危险废物管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80条、82-85条、112-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对于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认真核实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全程可追溯。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 语
当前,成都正处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关键期和全方位转型窗口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市检察机关将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市委的重大部署,主动参与“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工作和“立园满园”行动;立足检察职能,坚持用户思维、问题导向,强化司法供给,着力提升司法惠企精准度、检察助企实效性,真正让企业得实惠;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运用法治力量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市场环境,助推企业抢抓发展机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成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成都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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