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17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向有关单位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1、(2025)晋1028执8号
被执行人:杨杰
地址:吉县东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105000元
2、(2025)晋1028执12号
被执行人:刘彦兵
地址:吉县吉昌镇桥南村
申请执行标的:48463元
3、(2025)晋1028执17号
被执行人:李振鹏
地址:吉县文城王家垣
申请执行标的:17684.4元
4、(2025)晋1028执18号
被执行人:崔荣军
地址:吉县吉昌镇小府村
申请执行标的:69048.65元
5、(2025)晋1028执21号
被执行人:刘杰
地址:吉县西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20150元
6、(2025)晋1028执24号
被执行人:崔荣军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
申请执行标的:100304.44元
7、(2025)晋1028执25号
被执行人:山西圣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高升
地址:吉县
申请执行标的:325407.7元
8、(2025)晋1028执26号
被执行人:白俊龙
地址:吉县祖师庙
申请执行标的:19700元
9、(2025)晋1028执27号
被执行人:杨铧
地址:吉县文城乡南村
申请执行标的:7505元
10、(2025)晋1028执28号
被执行人:刘静
地址:临汾市平阳南街31号南楼东单元301
申请执行标的:62800元
11、(2025)晋1028执29号
被执行人:刘和平
地址:吉县壶口镇陈家岭村
申请执行标的:11370元
12、(2025)晋1028执30号
被执行人:张创安
地址:吉县小府
申请执行标的:90160元
13、(2025)晋1028执31号
被执行人:牛福民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
申请执行标的:56749元
14、(2025)晋1028执32号
被执行人:葛军荣
地址:吉县车城乡
申请执行标的:12600元
15、(2025)晋1028执33号
被执行人:孙耀杰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西头村89号
申请执行标的:17234元
16、(2025)晋1028执34号
被执行人:张中良
地址:吉县
申请执行标的:19000元
17、(2025)晋1028执38号
被执行人:于彦军
地址:吉县吉昌镇圪针沟
申请执行标的:12487.81元
来源: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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