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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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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在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交流频繁,两地居民日益深度融合。同时,两地社会都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跨境继承需求不断增加。以广东为例,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23年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万件,其中涉港继承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继承案件成为家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与传统不同,在继承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涉港继承案件可能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不确定的结果。为打破两地法律制度信息不对称,日前,薛京律师邀请了香港家事法律专家周伟雄大律师,全面介绍了香港继承法律制度的要点,现总结香港继承制度10个要点如下,以飨读者。
法律术语差异:两地条文表述存在很多不同
因为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继承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术语,与内地《民法典》表达存在明显差异,需要谨慎注意、了解二地法律不同的文字表述。
举例而言,内地常用“继承”“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专业术语;香港则普遍将“继承”与“承继”互通使用,把“被继承人”称作“死者”。根据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也可能被称为“立遗嘱人”或“无遗嘱者”。“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统称为“受益人”。
这种差异犹如不同语言体系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在处理涉港继承事务时,需精准识别这些术语,避免产生混淆。
遗嘱形式差异:香港法律没有公证遗嘱的分类
内地的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公证遗嘱等形式。而香港法律体系中订立遗嘱的形式比较单一,只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需两名及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 并没有对遗嘱进行具体的分类。此外,香港的公证人一般是由律师担任,立遗嘱人可以请律师见证遗嘱的订立,因此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概念。
香港法律对遗嘱订立形式具体规定如下:
《遗嘱条例》第5条:
(1)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
(a)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签署;
(b)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承认该签署;及
(d)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见证人面前) (i)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ii)承认其所作的签署,
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2)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认定遗嘱效力的差异:香港法院更看重遗嘱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
在内地,法院审查一份遗嘱是否有效,会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立遗嘱的形式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且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则该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香港法院更关注遗嘱是否体现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意愿,即主要要求立遗嘱人理解遗嘱性质及财产范围,知晓潜在继承人权益,且不存在精神错乱影响判断。在香港,如果遗嘱形式上存在小瑕疵,受益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确认来补救,即向法院主张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愿。香港法院在没有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通常会认定该份遗嘱有效。
针对两地关于遗嘱效力的差异,对于涉港的继承安排,笔者建议既要注意遗嘱是否符合内地关于形式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严格要求,也要注意收集、留存证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证据,以备香港法院支持弥补遗嘱瑕疵的要求。
遗嘱撤销情形差异:婚姻对遗嘱影响不同
内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变化通常不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但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后结婚的,婚前订立的遗嘱一般会被当然撤销,除非立遗嘱时明确表示后来的婚姻不影响遗嘱效力。在香港,其他遗嘱会被撤销的情形包括:(1)订立另一有效的遗嘱(新遗嘱取缔旧遗嘱);(2)立遗嘱人签立了遗嘱撤销书;(3)立遗嘱人或由其他人依据立遗嘱人的指示,将遗嘱烧毁、撕毁或以其他方法毁灭而撤销。
如果遗产或身份涉港,建议立遗嘱人结合婚姻状况动态关注遗嘱的效力——如果立遗嘱后结婚的,要及时订立新的遗嘱或更新结婚前的遗嘱。笔者听周大律师分享这个香港规定时,感慨打破法律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盲区,提高对涉港客户家事法律服务的精准度,有多么重要。
继承顺序差异:继承人范围与份额不同
内地法定继承遵循各个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原则,且只有二个法定继承人顺位: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才会参与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一般均等分配遗产。
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香港,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会根据去世时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割方式,如:(1)被继承人去世时,仅配偶在世,无其他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继承全部遗产;(2)有在世配偶和子女的,配偶先获取非土地实产及50万元港币净款额,剩余遗产配偶与子女各分一半;(3)有在世配偶但无子女,且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中有在世者,配偶先获取非土地实产及100万元港币净款额,剩余遗产一半归配偶,另一半先由父母继承,父母不在则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并未穷尽香港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说明,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咨询香港律师。
结合我们之前分享的介绍台湾继承的文章《中国台湾与大陆两地继承制度对比:10点差异与实务解析》,可见无论香港和台湾,更加重视配偶的继承权益,香港和台湾地区父母都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大陆地区规定迥异。若被继承人是香港居民,不想订立遗嘱但又希望在身后照顾父母生活,建议通过人寿保险或信托,指定父母为受益人,以非遗产继承方式保障父母的赡养费用,避免财产分配失衡。
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范围和顺序不同
香港与内地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内地,立遗嘱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立遗嘱人没有指定的,则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顺序如下(1)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2)未能推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3)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香港,凡无遗嘱者去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顺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或死者生前已故子女的子女;(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4)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生前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女;(5)祖父母;(6)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死者生前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针对两地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差异,笔者建议:涉及两地遗产或跨境法律关系时,最好提前订立遗嘱并指定遗产管理人,避免因两地法定遗产管理人范围与顺序规定不同,导致人选差异引发冲突和纠纷。
遗产承办程序差异:申请办理继承的受理机构不同
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没有统一的遗产继承办理机构,登记类遗产往往需要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各机构要求的继承证明文件,以办理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遗产的继承过户登记;继承遗产如有争议则须通过诉讼解决。
香港的遗产继承则统一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若有遗嘱,需申请“遗嘱认证”;若无遗嘱,遗产承办处会检查申请人是否系遗产管理人。遗产承办处确认后,将发出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统称为《授予书》),即正式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文件,同时授予遗产代理人根据资产及负债清单处理死者资产的权利。
遗产争议处理差异:法院管辖权规则不同
香港对于有争议的遗产案件,一审管辖权统一归属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并且法院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内地的遗产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继承人在内地、香港都有重要遗产,那么选择两地法院管辖就涉及诉讼策略的制定,笔者团队将会在未来涉港继承系列文章中继续分享。
法律适用差异: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与审查方式不同
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中,如果遗产均为动产,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等,香港法院会依据死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注:即住所地)的法律去分割遗产;如果遗产包括不动产,则需要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去分割该不动产。
如果香港法院认为案件应适用内地法律的,一般需要查证内地法律的相关规定。查证的方式一般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以认定该等遗产的继承顺位(无遗嘱)或判断遗嘱依照内地法律的有效性。
根据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继承的,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综上,两地法院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包括涉港或涉内地继承案件),都有可能适用域外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此时,受理法院需要查明域外法律规定才能准确适用。因此,无论是台湾律师还是香港律师在交流中,均提到内地律师法律意见书在当地法院审理跨境继承案件的重要性。
遗产调查差异:律师调查遗产的难易不同
在内地,继承人如果想委托律师调查被继承人详细的遗产范围,除继承人的授权外,还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存款查询函,或者向法院申请调令,才能完整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大部分情况下内地律师没有单独的调查职能,只能结合公证处的查询函或法院的调令来查明遗产。
在香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后,法院不会参与遗产查明的事情,即香港法院并不会出具调令等文件。而是由香港律师凭借继承人的授权和死者的死亡证明,去查证死者的资产状况,如律师可以向银行查询死者是否在各个银行有户口或者保险箱。周大律师强调说,这并不是律师行使调查权而是一种律师的职能,因为律师无法强制相关部门一定要答复。所以,与内地相比,香港律师在查明遗产上有更多的服务空间。
以上是关于香港继承制度的10大要点。香港与内地继承法律制度的差异给涉港继承案件带来了诸多挑战。从法定继承人顺位、遗产分配比例、遗嘱形式及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流程,都体现了两地法律与实务的差异。希望本文的梳理与分析能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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