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二、如何正确理解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情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仅有聚众猥亵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对于猥亵多人、多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加重处罚情节的范围,增加了"其他恶劣情节"的兜底性条款,据此,猥亵多人、多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可以加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罪状进行修改,通过列举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通过网络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应如何定性?
常见的猥亵儿童行为均是行为人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那么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这就涉及本案客观方面的认定。关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1)直接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2)让儿童对行为人或者他人实施猥亵行为;(3)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等。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但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儿童间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处于同一个可接触空间内。例如,在同一空间(比如在某一房间内)让儿童对他人实施摸弄生殖器等猥亵行为,或者让儿童自行实施手淫等猥亵行为,即行为人与被害儿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
据此,行为人通过网络(如QQ聊天、视频、微信等)这种能大大拉近彼此间时空距离的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因其采取的亦是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下流淫秽方法(只是由被害儿童自行实施而已,即借助被害儿童的手实施该淫秽行为),亦属于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也就是说,猥亵儿童行为亦可表现为通过网络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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