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色字关注“金湾通”⭐
人参糖中非法添加
丙氧苯基伐地那非
市场猪肉档
销售猪肉添加硼砂
水产海鲜档电子秤
缺斤少两
近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1
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添加违禁物品
【案情】根据公安部门刑事侦查线索,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包装的某人参糖存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嫌疑。
【调查和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某人参糖、人参片等食品及相关生产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查封。经检验,受检产品中检测出含有丙氧苯基伐地那非。丙氧苯基伐地那非属于那非、拉非类物质系列衍生物,对人体有人体毒副作用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点评】食品中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对人体有毒副作用风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危害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
某猪肉档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案情】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某猪肉档经营销售的猪肉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嫌疑。
【调查和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人员对该猪肉档现场销售的猪肉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猪肉档经营销售的猪肉产品均含有硼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猪肉档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猪肉中添加硼砂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点评】硼砂毒性较高,已于2008年被列入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被国家命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
某水产海鲜档使用作弊电子秤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某水产海鲜档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计算机软件的电子秤进行经营交易,存在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调查和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摊主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监测,监测发现用2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量,结果显示不准确,存在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辖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
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执法人员对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店堂告示含有“会员一经储值消费概不退款”和“本店会员储值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内容,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处理结果】经查,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店堂告示中含有“会员一经储值消费概不退款”和“本店会员储值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内容,上述格式条款“会员一经储值消费概不退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本店会员储值解释权归门店所有”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
某餐饮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案情】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广场发布的户外广告含有“年销售1000000份鱼片,1200亩自家养殖场,珠海地标美食”等内容,以上内容,商家均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和数据出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调查和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法对该广告的相关信息提供真实性证明和数据支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辖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
6
某家居公司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
【案情】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关于某家居公司使用与约定不符的家具零部件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
【调查和处理结果】经查,消费者与当事人签订了报价单和简易订货合同,报价单上对衣柜的“材料/颜色”登记栏中记录的内容为“TX-0208绒面乳白TX-18066贵族果木”,在备注事项中记录的内容为“悍高家装五金”。双方约定对衣柜板材的要求为“柜体为多层木、柜门为欧松木”,对家装五金的品牌要求为“悍高”。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将柜门的材质更换为多层木,将家装五金品牌更换为“炬森”,即当事人实际使用了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
某网店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市民在某网店平台购买了一个无线蓝牙耳机,收到后发现耳塞偏小漏风对其降噪效果不满意,于是原封不动寄过去申请退款。网店商家则以产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不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故来电投诉,要求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和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先与投诉人了解情况,随后前往该网店线下办公地点进行调查,告知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与双方进行调解,商家已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
8
“李鬼”冒牌李逵,某商行销售假冒月饼
【案情】适逢中秋佳节来临之际,市民到某商行购买了2盒某品牌月饼,食用时发现味道不对,其外包装及标识较为模糊,怀疑是假品牌月饼,遂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赔及查处商家。
【调查和处理结果】经现场检查后,监管部门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月饼确属假冒某品牌厂家产品,随后依法对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月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市民的退赔要求也得以解决。
9
“积分清零兑换”需谨慎
【案情】监管部门收到市民投诉称其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手机尾号剩余多少积分,可点击链接兑换商品,市民点开链接后兑换一个电动剃须刀。市民表示兑换后看到手机号码的积分并未减少,收到货后发现商品质量差,认为虚假宣传,要求退货。
【调查和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核查,商家为扩大产品服务覆盖面,提高销售量,拟定积分兑换的商业短信内容,再委托第三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给消费者。当事人推送的短信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10
擅自取消订单引纠纷
【案情】2024年8月15日,收到市民投诉,表示其于2024年8月13日在某平台预定了10月3日两间民宿大套房(390元/间)。过后市民发现其预定订单被擅自取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调解过程和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民宿方表示,消费者提前预订到的房间是预定平台擅自将自家国庆期间的房态放了上去,且价格是未更改的。执法人员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多次协商调解,三方协商一致,市民获得相应的赔偿。
各位商家一定要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莫为一己私利
害人害己
维护消费安全
人人有责
若发现存在消费侵权行为
大家应该积极举报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加了金湾区助手微信了吗?
(只加金湾区红旗、三灶、平沙高栏的街坊)
还没关注我们的市民
点击下方名片 关注“金湾助手”
每天接收最新消息
珠海街坊免费便民服务
1、为方便各位珠海市民提供服务,关注“金湾助手” ,
识别下方二维码打开公众号即可:
2、如在“金湾助手”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输入相应查询的关键字,如“天气、台风”,
点击“发送”即可享受我们提供的服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