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物证收集是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物证收集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物证收集应当优先获取原物。只有在确实难以收集原物的情况下,方可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通过照片、录像等其他形式证明该物证。这一规定既保证了证据的原始性,又在特殊情况下提供了替代方案,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其次,对于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采用部分收集或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具体包括:收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采用拍照方式时,需全面记录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及重点部位特征;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无法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则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取证过程的公正性。
再次,在收集物证时,必须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获取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物证的主要特征等要素。同时要求尽可能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同步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对于不能入卷的物证,规定要求采取妥善保管措施。这类物证虽然不能直接归入案卷,但必须拍摄其照片或录像存入案卷,确保案件审查时能够全面了解物证情况。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物证收集的完整规范体系,既保证了执法取证的合法性,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要求,确保每一个物证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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