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热恋时,一掷千金或许是甜蜜的见证,分手后,曾经的馈赠却可能化作对簿公堂的凭证。恋爱中的慷慨付出,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案情简介
2021年,王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多次以“开店”“交房租”“买保险”等理由向王某索要钱款,除此之外,王某也主动给李某发送红包或转账。经核对,王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转账共53笔,转账金额从100元至30000元不等,合计142886元。其中,王某向李某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有30笔,共计10286元;1000元至3000元的有6笔,共计10100元;3000元至5000元的有4笔,共计125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有9笔,共计50000元;10000元至30000元的有4笔,共计60000元,以上累计142886元。恋爱期间,王某还赠送李某价值929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后双方分手,王某认为双方未能结婚,遂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钱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及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应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纯粹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对于大额转账款项的赠与,是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予以认定。若一方在给予财物时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一方赠与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进行返还。
本案王某与李某在恋爱交往期间,王某基于维系双方感情、表达爱意而向李某进行的转款以及购买礼物的行为应视为一般的恋爱赠与,该部分不应予以返还。而王某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李某转账、给付大额钱款的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赠与李某大额钱款的附条件情形已不复存在,故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结合王某与李某双方的恋爱过程、分手原因、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李某返还王某转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共计11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互赠财物是常见的现象。对于如“520”“1314”此类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视为是为了保持恋爱关系的赠与,一旦关系结束,一般不予以撤销。然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可能会被视为彩礼或嫁妆,应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予以认定。若一方在给予财物时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最终未能结婚,一方赠与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赠与方有权要求接受方适当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相关大额财物实际上是借贷性质的金钱往来,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在恋爱关系中,无论男女都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甜蜜转账”还是“结婚承诺”,都应依法理性对待。在爱情面前,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地处理金钱和消费问题,不要轻易因爱情而接受或给予对方过于贵重的礼物或大额礼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撰写人:罗小语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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