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刻度在于细节。
大同阳高县席某某的新房里,木柜表面的焦痕仍在。2023年5月2日的混乱,被监控镜头定格在14:37:22——未婚妻赤足冲出房门,旋即被未婚夫拖入房中。
婚房,一张婚床成为关键战场。法医物证箱里封存着更矛盾的证物—— “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但席某某很快因涉嫌强奸而失去自由。
检方指控的核心证据是一段通话录音:席某某对“你是否强暴她”的提问回应“嗯”。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昨日上午,二审不公开庭审,让这桩罗生门案件再度登上热搜榜。
舆论更倾向于支持席某某,有些人直指女方基于财产利益 未满足涉嫌诬告,但她似乎并未受到应有的调查。
1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称:“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但事实上,上诉人席某某一直宣称无罪。
媒体报道称:
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表示,当地司法部门有找到席某某,询问是否接受缓刑,“我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门也找到我,让我签社区矫正判缓刑。”郑女士说,“司法部门问我,如果我儿子缓刑回来,是否可以监护他。”“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熟悉中国司法显示的人都清楚,法院要给恶性刑案嫌疑人缓刑时,通常意味着这个案子证据不足或此前遭遇错判,法院急于找一个让当事人可以接受的方案就坡下驴。
如果席某某一直坚称无罪属实,请问大同市中院,你们可以伪造当事人“有悔罪表现”的事实?这是不是涉嫌犯罪了?还有什么你们不能够黑白颠倒的?
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6月7日。”——席某某已经关了快700天了,为什么还延期?别告诉公众这不是为了补充证据。
第二天,中午,女方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宴后,两人来到婚房休息。就发生了上述罗生门事件。
2
按照郑女士的说法:
席某某未强奸吴某某,而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10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没有强奸的客观证据,对席某某的一审定罪,主要依靠口供。
席某某母亲邓女士说,事后女方妈给她电话商量房本加名的事情,不然就报警。后来又电话席某某进行了录音。
女方母亲此前对媒体表示:
5月2日与席某某协商后,至当晚10时许未能得到男方回应,遂联系席某某方,对方称不同意她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不打算解决此事,“我问人家怎么办,登记结婚,把后部分彩礼给了,人家答复说那是明年。我说那说的是明年,你孩子现在把事情做了,那有了孩子咋办呢?人家说已经付10万了,我说是是是,非是非,既然把我女儿怎么了,就应该承担起责任。我说你们有钱,就钱说话,没钱了就把房本上添个名字也行。不管怎么样,总得给她个名分,我这要求不算过分吧,人家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说那怎么办呢?人家最后说法院见。他们结果是把人强暴了,把人欺骗了,啥也不管了”。
5月2日22时50分许,女方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席某某母亲和女方母亲的表述,客观上都强化了“财产纠纷诱发诬告”的合理怀疑。
女方焦虑或许来自:婚后一年房产加名的承诺能否兑现,其实并不确定。所以并不排除女方借男方想强行发生关系(未果)之机,大肆吵闹(烧纸、剪窗帘等),以此要挟谋取经济利益。
3
本案的核心证据不足以证明性行为发生。
根据多份司法鉴定报告,在缺乏直接生物学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排除“未发生插|入性性|行为”的合理怀疑。
若按女方所述性行为系暴力强迫,其事后协商房产加名等行为与强奸受害者的常见反应存在逻辑冲突。而案发现场燃烧卫生纸、剪裁窗帘等痕迹,辩护方解释为财产纠纷引发的情绪失控,与性侵暴力行为无直接关联。
双方已订婚并举办仪式,婚房内监控显示电梯搂抱等亲密动作,可能形成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预期。尽管法律上婚约不影响性同意独立性,但社会观念中“订婚即夫妻”的认知可能影响双方行为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评估。
检方依赖的电话录音中,男方仅以“嗯”回应“强暴”指控,且录音系女方家属单方录制,存在诱导性提问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此类证据未经交叉质证(女方未出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引发传统婚俗与现代权利观的舆论争议,但司法裁判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一审过度依赖女方单方陈述,忽视客观证据矛盾,有违《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作无罪判决。本案中:
性行为是否发生存疑(医学证据缺失);
是否违背意志存疑(情境证据矛盾);
社会危害性存疑(协商继续婚约、财产诉求突出)。
若强行定罪,将导致“口供定罪”的恶劣示范,加剧男女互信危机。法律不应成为道德焦虑的宣泄口,而应是理性裁量的标尺。本案证据瑕疵与逻辑断裂已构成“合理怀疑”,唯有坚守疑罪从无,方能维护法治尊严。
4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逻辑,需警惕诬告的潜在风险。司法系统在平衡“保护受害者”与“防范诬陷”之间,负有责任。
若司法程序仅依赖单方陈述而忽视物证,可能助长利用性侵指控实现其他目的(如财产纠纷)的行为。
案件二审前,法院曾通过《委托调查函》释放“拟适用缓刑”信号。此举看似折中,实则暗含双重危机:
1. 对诬告的变相纵容:若被告确实无罪,缓刑虽减轻刑罚,却仍使其背负“罪犯”标签,变相承认指控的合理性,可能鼓励诬告者利用司法系统施压。
2. 对法治原则的侵蚀:法律裁判应基于事实而非舆情压力。妥协性判决模糊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损害司法权威。
缓刑不应成为证据不足案件的遮羞布,否则将动摇‘疑罪从无’的根基。
本案折射出复杂的社会症结。双方将房产加名与彩礼绑定,为矛盾埋下伏笔。若性侵指控成为财产博弈的工具,不仅扭曲刑法功能,更可能引发公众对女性维权动机的普遍怀疑。
封闭空间性侵案件中,在物证、医学报告等客观证据均不支持指控的前提下,对单方陈述要足够警惕。对于证据明显矛盾或存在利益动机的指控,司法机关应主动启动诬告调查程序,而非等待被告方自证清白。
正义的刻度在于细节。
大同案件警示我们:纵容诬告与冤判无辜同样是对正义的践踏。司法系统既保护性自主权,也需捍卫“无罪推定”底线。
回到燃烧的起点,所有客观证据都在讲述一个未完成的故事:没有体液交换的性接触、未被完全压制的反抗、未被及时阻止的纵火……这些物理痕迹既无法拼合成强奸罪的完整证据链,亦不能反证性同意的存在,但刑法的精髓不就在“疑罪从无”吗?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