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大丰区某热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管,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均对保守商业秘密作出明确要求。王某因其职务便利,掌握盐城某公司特定采购需求的合同书及配套的技术协议。
2018年底,王某将其掌握的上述合同书、技术方案等披露给上海、天津两家同行企业使用,并提供技术支持、材料采购清单、供应商信息等。另外,王某未经权利人批准两次翻窗进入权利人营销管理部,盗取了部分合同书和技术规格书等,并用手机拍摄存储于自己的移动硬盘,上述信息最终未被披露。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裁量意见,对王某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既有技术信息又有经营信息,当事人作为企业高管既存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性质恶劣,违法后果严重。
针对高管、核心骨干等重点人员,企业需构建“制度约束+技术防控+动态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定期统计梳理涉密信息掌握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工作权限,加强约束监控,防范泄密风险。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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