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濮阳法院
感受公平正义
活动时间
2025年4月2号(周三)
上午8:30
活动地点
大庆北路24号
活动须知:
请携带个人身份证
经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后
佩戴旁听证进入
届时会有工作人员引导
报名通道
下方扫码报名
因审判庭座席容量有限
报名通过之后我们将会短信告知
请您留意短信通知
注意: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请在家长陪同下参加活动(家长与孩子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
案情简介
某运输公司与娄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娄某某的父亲雇佣关某某担任车辆司机。关某某在驾驶车辆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死亡。2024年10月,华龙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关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某运输公司系关某某的用人单位。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某运输公司认为关某某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该决定不服,故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5年2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送达后,某运输公司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1.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
2.进入法院后请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活动,禁止随意出入法院办公场所。
3.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文章后附庭审纪律,请认真阅读。
庭审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期数丨2644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刘晓曼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