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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发布2024年度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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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生领域关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是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晴雨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教育培训、劳动权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民生核心领域。力求通过真实且具代表性的案例,展现司法机关在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担当。每个案例背后,既是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诠释;既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象化表达,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微观缩影。

民生法治之路任重道远,唯有以个案之“槌”叩响公正之“音”,以法治之“力”筑牢民生之“基”,方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01

培训机构任意变更授课地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周某在某服务部为其儿子购买早教课程,双方签订《课程销售协议》,购买168节课程服务,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总费用288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2022年9月,某服务部注销,其经营者陈某同时是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飞某公司向周某出具《补充协议》,提出将授课地点由斗门区井岸镇变更为斗门区白蕉镇,周某认为授课地点相距太远不方便接送孩子,未签字同意,合同剩余100节课未消费使用。经沟通协商无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及退还剩余课程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已按约定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用,某服务部应当为周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2022年12月,某服务部向周某表示要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并在微信中向周某发送《补充协议》,但周某并未签字同意。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合同履行地点、接受服务场所是一般家长订立教育培训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涉及到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某服务部在原履行地点无法为周某继续提供服务,并且某服务部提出变更合同履行地点时,原合同主体某服务部已注销,《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某服务部,在周某不同意变更履行地点、续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周某诉请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某服务部注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经营者陈某承继。法院认定,陈某应当向周某退还剩余课程费16782.85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该类合同签订主体为孩子家长,实际接受服务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般无法独立履行合同、接受培训服务,往往需要家长的接送及陪同,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因此,接受服务方除了考虑师资品牌、课程设计,此外交通方便、场地设施及周边环境等都是选购课程并订立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提供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方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影响接受服务方履行合同的,接受服务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02

以“抗癌药”诱导消费,构成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付某宣称其产品“巴克母液”具有治疗癌症的作用,向癌症晚期的李某宣传并以“优惠价”引导其购买。后李某去世,李某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付某向李某推销该产品的聊天记录。

李某家人认为,付某在明知李某重病的情况下,恶意向李某宣扬医院没有办法治疗,通过喝“母液”可以治疗病情,并以极度不合理的高价向李某销售不具备宣传效果的商品,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李某直接与付某沟通,款项亦系李某直接支付给付某,案涉合同的相对方系李某及付某。案涉产品名称为“巴克母人参饮”,产品类别为植物饮料,属于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付某在向李某推销“巴克母液”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效果的陈述,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巴克母液”产品具有抗肿瘤、使重病患者神奇康复甚至“长生”等药理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付某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付某在销售或经销案涉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违规宣传案涉保健产品的功效,致使李某误识误信后购置该产品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付某应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法官说法

案涉产品名为药品实为食品,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付某向李某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抗癌甚至“长生”等疗效,致使李某误信购买了6万元的巴克母液,其行为系虚假宣传谋取暴利,已构成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威胁生命健康。本案是法治力量对市场乱象的亮剑时刻,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消费安全的关注度,加强消费者对所谓“特效药”、“长生药”的警惕,同时整治食药乱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3

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柯某入职某公司,入职当天签署《个人声明》,表示已阅知《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期间禁止使用手机,违者进行检讨处分,一年内检讨处分累计3次,某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3年3月,某公司辞退柯某,称柯某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以及2023年3月期间多次工作时间玩手机,擅自离岗、工作效率低下,一年内累计检讨次数已达3次,某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

柯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支持了柯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无须支付柯某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审慎适用。本案中,柯某2023年1月擅自离岗的行为有证据证明,且实际上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某公司对该行为给予处分并无不当。柯某在2022年11月、2023年3月上班时间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柯某上述看手机的行为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或给公司造成损失。此外,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显示,某公司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会在微信工作群中交流工作信息,某公司其他员工也会在工作时间与柯某沟通工作问题,由此可见,某公司并非严格执行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的规定,结合柯某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以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某公司对柯某2022年11月、2023年3月的检讨处分明显超出处分的合理比例,某公司以柯某一年内检讨累计达3次为由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令某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综合考量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戒,但应当遵循轻重递进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因素相当。本案中,柯某看手机的违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工作中确实存在使用手机沟通工作的情况,某公司未对柯某先进行其他方式的惩戒而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雇惩戒手段,有悖比例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4

股东矛盾引纠纷,清算转和解促盘活

基本案情

某制衣厂于1990年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股东为某洋行与某实业公司。某洋行为澳门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占87%出资比例;某实业公司为股份合作制,股民为某村村民1118人,该公司以该村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占13%出资比例。2014年股东双方出现严重矛盾,某实业公司股民多次围堵某制衣厂厂房。2015年起,某制衣厂长期停产闲置。2018年,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某制衣厂解散之诉。法院判令解散某制衣厂。2022年,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对某制衣厂的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受理对某制衣厂进行清算,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双方股东积怨已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1000余名村民利益、澳门投资方权益;二是某制衣厂主要资产为划拨土地,欠缴税费金额巨大,土地处置遥遥无期。若双方股东继续僵持,清算成本可能超过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故法院与清算组确定了有效处置企业资产的策略,先行网络拍卖了某制衣厂名下的动产,并以高出评估价两倍多的价格成交,大大缓解了某制衣厂支付安保费、审计费及评估费等清算费用的压力。对于不动产的处置,清算组在法院指导下创造性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由某洋行将其对某制衣厂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某实业公司,达到某实业公司拿地、某洋行拿钱的目标。法院与清算组多次与双方股东沟通并晓以利害,双方最终同意了这一方案。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组制作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系列文件,一方面,该股权转让协议以98.99%的同意比例通过某实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另一方面,协调市场监管局、银行、外管局,协助双方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跨境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工作。最终,双方股东满意地向法院递交清算和解协议以及强制清算撤回申请书。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和解制度保护功能,高效盘活民营企业闲置资产的典型案例。本案清算企业股东一方为涉及一千余名村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另一方为澳门企业,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博弈激烈,矛盾由来已久。法院一方面通过和解方式结案,双方握手言和,破解清算僵局,让危困企业从“山穷水尽”走向“柳暗花明”,另一方面依托府院联动,与清算组多次与相关部门对接,合力化解案件办理中维稳风险、土地处置、跨境支付等难题,统筹推进强制清算中法律纠纷、社会问题的双重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05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基本案情

某卫浴用品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2023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卫浴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水样本进行现场即时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某卫浴用品公司排放的废水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总镍超标0.4倍。市生态环境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卫浴用品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决定处罚款38万元。某卫浴用品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处罚决定书。某卫浴用品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卫浴用品公司对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现场即时采样的方式以及检测机构的鉴定方法存在异议,但从检测结果来看,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高于标准限值40%,超标排放情况客观存在,并非因采用高精度的检测方法导致检测数据异常或处于标准限值临界,恰恰相反,采用高精度的检测方法所得出是更客观、更科学的评价,客观存在的超标情况并不会因为采样方式和检测方法精确度的高低而改变。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卫浴用品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某卫浴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污水排放标准是基于科学研究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是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义务。超标排放、违规排放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认定某卫浴用品公司对采样方式及检测方法的异议不构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理由,支持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环保法规、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绿色获得感、生态幸福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6

多方联动助长远,实质解纷纾民困

基本案情

宝某公司(建设单位)与华某公司(承建单位)约定由华某公司承包某商业工程,后华某公司将工程范围内的劳务施工分包给东某公司。唐某某经左某某介绍与东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接受培训后进入工地从事普工工作。事发当日唐某某经宝某公司工作人员和左某某安排,在建筑工地拆墙时,被突然倒塌的墙体压伤右腿,实施腿部截肢手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宝某公司。宝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宝某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唐某某和东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由东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东某公司系“空壳公司”,基本无实质资产;承建单位华某公司虽在社保中心登记项目险,但未缴纳项目保险费;该项目多名工伤职工虽依法认定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兑现。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并有效纾解工伤职工的急迫生活困难,法院组织各方进行协调,达成如下协调方案:一是由宝某公司筹集资金代承建单位华某公司缴纳项目保险费,唐某某及该项目其他工伤职工均可获得项目险覆盖;二是协调人社部门、社保中心等单位落实唐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基金向唐某某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唐某某一家的长远生计得以保障。此外,唐某某因工伤实施腿部截肢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经济收入中断,唐某某又患有肺癌、肝硬化,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

唐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后,宝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多方联动救助为涉诉群众纾难解困的典型案例。农民工唐某某因工致残且身患重病,法院调查核实后,协调人社部门、社保中心、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开展多元救助,落实唐某某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如期发放,切实维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了长远助和及时助的有机结合。同时协调宝某公司筹集资金代承建单位缴纳项目保险费,该项目多名工伤职工获得项目险覆盖,多份生效判决确认的各项待遇得以兑现,实现从“办理一案”到“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07

全链条打击倾倒固体废物犯罪,助力绿美珠海建设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彭某、邓某三人合谋成立某环保公司,以较低价格承接某染织公司等多家染织洗水公司的印染污泥处置业务,上述产污企业将污泥交给杨某等人后,没有就污泥的去向进行实质监管,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泥被非法处置。为牟取高额利润,杨某等人未将印染污泥运至有处置能力的公司处理,而是组织多名车队司机,将印染污泥转运倾倒至珠海多地。经统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等人在珠海多处区域倾倒污泥共计5692.72吨,产生了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案发后,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等18名非法处置者、运输组织者、场地提供者,以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就某环保公司、包括某染织公司在内的12家产污企业及运输司机的上述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等十八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考虑到本案的环境损害结果系由在同一链条项下的产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法定监管义务以及非法处置者、车队运输者、场地提供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所致,均构成共同侵权,严重破坏被倾倒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对涉案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包括某环保公司、某染织公司在内的12家公司、杨某等43人就各自涉案倾倒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土壤损害价值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546.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贯彻惩罚和修复并重理念,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倾倒固废行为的司法惩治力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统筹适用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判令同一链条项下的产污企业、非法处置者、场地提供者、车队运输者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环境侵权追责原则,对非法倾倒固废行为全链条打击,切实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此外,法院向相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业协会加强对成员单位指导、监督,规范会员经营行为。


08

从“信息贩子”到“阶下囚”,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利用在银行工作之便,私自将主管领导闫某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复制至电子U盘中。经核查,该U盘内含 “某交通集团开发” “某中心业主和租客资料”等多个文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超过7000条。2023年4月,李某主动联系负责为银行寻找贷款的公司负责人谭某,将U盘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售卖给谭某,非法获利1000元。此后,在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故技重施,又以相同方式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毛某、俞某。经查重统计,李某出售给三人的个人信息共计16749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退回违法所得,主动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失,并公开道歉,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公益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身份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信息的本质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惩戒”与“社会修复”的双重功能,刑民协同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刑民衔接”的范例。企业应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增设权限分级、操作留痕等防控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时代,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珠海法院将立足“源头阻断-全链打击-系统治理”的裁判思维,切实斩断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的利益链条,防止犯罪蔓延。


09

拒绝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屏某小区,因酒后情绪失控,先后三次从小区高层1125房抛掷两个茶杯和一个水果盘到楼下(小区外),被路边巡查保安发现并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在其住处抓获。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对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30克的鸡蛋,从25楼抛下,其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生活中,高空抛物时有发生,一次不经意的高空抛物,极有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悲剧后果,危险系数极高,损人害己。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罪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会按更重的罪名判罚。大家要强化法治与安全意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高层住户妥善管理物品,家长教育孩子不抛掷杂物,守护我们的和谐家园。珠海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10

食品安全高压线,胡乱添加必触电

基本案情

卢某某作为生猪肉销售者,明知不能向对外销售的新鲜猪肉添加硼砂,但为延长新鲜猪肉保质时间,从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多次在对外销售的新鲜猪肉上涂抹硼砂后,向不特定人群销售。2023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时,经对卢某某正在销售的猪肉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呈硼砂阳性。公安机关随即查获并扣押卢某某尚未销售的共14份及已经出售给他人的1份重量共为47.285公斤的猪肉及猪杂,经检测,上述47.285公斤猪肉及猪杂中约有32.435公斤含有硼酸。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的其他情节,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硼砂作为一种无机化合物,其毒性较强,少量误食后会在胃部形成硼酸,引起恶心呕吐、头晕头痛乃至休克等症状,也会经破损皮肤被人体吸收,不断累积而造成慢性中毒。硼砂、硼酸已被国家卫生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在食品中胡乱添加,否则必定触碰食品安全的法律高压线!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选择正规渠道,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协力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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