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以“视同内销征税”“登记信息前置确认”“双证明管理”等制度,对跨境出口电商“买单出口”模式将形成系统性规范。
曾经活跃于跨境出口电商的大量买单出口,或将迎来历史终结,而附生于买单出口所带来各种“便利”和“灰产”,也将走向终点。该政策对依赖买单出口的企业和服务商而言,既是合规转型的“倒逼令”,也是行业生态重塑的“催化剂”。
一、灰色产业:隐藏的合规风险与监管盲区
传统买单出口是指无出口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他人(通常为外贸公司或货代)的出口报关资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文件,以“借壳”方式完成货物出口的操作模式。这一模式在跨境电商领域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主要表现为:
1.资质借用与虚假报关
违法企业一般通过地下渠道购买或租用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信息,伪造或变造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单证,虚构出口主体身份。部分服务商甚至形成“资质超市”,公开兜售空白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文件,这种违法行为直接后果则是导致海关出口数据失真,真实出口主体与报关主体脱节,为“买单卖单”产业链提供温床。深圳海关的《2024年打击虚假贸易典型案例》显示,2024年深圳某跨境电商通过购买10余家企业的出口资质,虚构年出口额超5亿元,最终因“报关单造假”被海关处罚。
2.税收逃避与利润转移
违法企业一般利用买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模糊地带,通过不申报销售收入、伪造交易合同等方式,逃避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如化妆品30%)及企业所得税(25%)。部分企业将资金通过香港离岸账户或地下钱庄回流,隐匿真实利润。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的《2023年税务稽查典型案件通报》显示,2023年杭州某服饰类跨境电商通过买单出口隐匿销售收入2.79亿元,未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最终被追缴税款3554万元,负责人获刑3年。
3.外汇监管漏洞与洗钱风险
违法买单出口企业通常通过货代或第三方机构代收外汇,资金经多次转账后进入个人账户或离岸账户,绕过银行结汇审核(如单笔5万美元限额)。部分资金甚至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为电信诈骗、走私等非法活动的资金通道。外汇管理局官网的《2024年外汇违规案例汇总》显示,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查处多起跨境电商买单结汇案件,涉案金额超10亿元,相关企业被列入“关注名单”,限制外汇业务三年。
4.供应链造假与货值操纵
违法企业为获取更高出口退税(如通过“高报货值”虚增退税基数)或逃避进口国关税(如“低报货值”降低海外清关成本),买单出口企业常与货代、报关行勾结,伪造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报关信息。青岛海关的《2024年打击走私典型案例》显示,2024年青岛海关查获某美妆跨境电商伪报货值案,通过将口红申报为“塑料配件”,低报货值60%,案值达5000万元,涉及偷逃关税及增值税超800万元。
5.合规风险累积与法律追责
买单出口企业因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如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或属于“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易被列入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名单。据国家税务总局的《2024年税务失信联合惩戒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共认定“买单出口失信主体”1.2万家,涉及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融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
二、买单出口与高速增长的跨境电商 短期便利与市场扩张动力
尽管存在显著合规风险,买单出口模式在特定阶段为跨境电商和出海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土壤,其利好因素主要体现在:
1.低成本快速准入国际市场
对中小跨境电商(尤其是年出口额低于500万元的卖家),无需投入资金办理进出口经营权(需注册外贸公司、海关备案、税务登记等,周期约23个月),通过支付“买单费”(通常每单50200元)即可借用资质出口,大幅降低前期合规成本。2023年调研显示,深圳、义乌等地60%的中小跨境卖家依赖买单出口,其中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比达85%—深圳市跨境电商协会《2023年深圳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2.规避复杂税制与流程简化
买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但部分企业通过“不开发票、不申报”规避纳税义务,实际税负趋近于零(对比正规出口需缴纳13%增值税)。此外,无需处理出口退税的繁琐流程(如发票认证、退税申报、海关信息比对等),平均每单节省35天操作时间。 某3C类跨境电商表示,通过买单出口,单票报关时间从正规流程的2天缩短至4小时,尤其适合“小单快反”的东南亚市场—《2024年跨境电商物流时效报告》。
3.灵活适应碎片化贸易需求
跨境电商以“小批量、多批次、多品类”出口为主(如亚马逊FBA头程单票货值通常在500至5000美元),买单出口的“拼单报关”“统一结汇”模式,能高效整合中小卖家的零散订单,降低物流与通关成本。2023年广州某货代公司通过买单出口整合2000余家中小卖家订单,年出口包裹量超300万票,单票物流成本较正规流程降低15%—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协会,《2023年广州跨境电商物流白皮书》。
4.短期利润提升与价格竞争力
通过逃避税收、简化流程,买单出口企业的综合成本较正规企业低8%15%,使其在海外市场可实施低价策略。例如,某服装卖家通过买单出口,同款T恤在Wish平台售价较合规卖家低20%,销量提升30%—艾瑞咨询,《2024年跨境电商价格竞争白皮书》。
5.规避贸易壁垒与政策限制
部分国家对进口商品有资质要求(如欧盟CE认证、美国FDA注册),买单出口企业借用资质可暂时绕过此类壁垒;对于未取得“跨境电商企业资质”的卖家(如未在海关总署备案),买单出口成为其开展业务的“灰色通道”。
三、买单出口终结合规化转型 从灰色地带到阳光化运营
随着2025年《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5年第8号)的实施,买单出口的灰色产业空间被大幅压缩。
其一,监管收紧
公告要求出口应征税货物需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委托出口需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切断“借用资质”的操作链条;
其二,技术追踪
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如报关单与税务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使虚假报关、隐匿收入等行为无所遁形;
其三,合规替代
政策引导企业转向“市场采购贸易”(1039模式,单票15万美元以下无票免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模式,享受税收优惠)等合规模式。
商务部《2024年外贸新业态发展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1039市场采购贸易额同比增长25%,显示合规转型趋势。
(一)合规企业的“反向利好”与市场重构
1.劣质竞争出清:
随着买单出口企业因成本或风险退出,合规企业的市场份额有望提升。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报道显示,杭州某跨境电商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15万美元以下无票免税),2024年出口额同比增长30%,而同行中依赖买单出口的企业同期业务量下降40%
2.政策工具赋能:
新规与《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形成协同,合规企业可享受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外汇轧差结算等便利,资金周转效率提升30%以上。部分企业通过“代理出口+海外仓”模式,将物流成本降低15%,并规避了买单出口的查验风险(查验率从B类企业的15%降至AEO认证企业的2%)。
(二)服务商的转型机遇与能力重构
依赖买单出口的货代、报关行面临业务萎缩,但具备合规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迎来增长机遇: 如资质代办与税务筹划:为中小卖家提供进出口权申请、1039模式备案、出口退税预审等服务,客单价从传统买单的200元/单提升至2000元/单;如数字化工具开发:针对新规的数据校验需求,开发“报关单发票税务申报”智能匹配系统,帮助企业规避信息不一致风险,相关工具在2025年第一季度的市场渗透率已达35%。
(三)合规操作的三大替代方案
1.代理出口模式:与具备资质的外贸企业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方负责报关、收汇,企业支付1.2%左右的服务费。该模式下,货款通过公户结算,可合规享受出口退税(如适用),且货物申报信息由代理方专业审核,查验率降低60%;
2. 1039市场采购贸易:在政府认定的集聚区注册,单票货值15万美元以下可无票出口,增值税免征不退,适合小商品、无票采购货物出口。例如,义乌、广州等地的市场采购贸易额2024年增长25%,成为买单出口企业的主要转型方向;
3.完善企业资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建立对公账户,规范采购发票管理。虽然前期需投入资质办理、财务体系建设成本,但长期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且能享受“无票免税”“核定征收”等跨境电商专属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低至4%)。
四、跨境出海行业展望:从“灰色套利”到“合规共生”
传统买单出口模式是跨境电商“野蛮生长”阶段的产物,其灰色产业本质是通过规避监管获取短期利益,但也埋下了税务、外汇、法律等多重风险。随着政策规范化与技术监管升级,依赖买单出口的企业必须加速合规转型——从“借资质”走向“建资质”,从“躲税费”转向“享政策”,才能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中持续生存。
新规的落地标志着跨境出口电商从“粗放增长”向“合规驱动”的深层转型。
短期内,预计部分中小买单出口企业因无法承受合规成本而退出,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但中长期来看,合规体系的完善将带来三大积极变化:
其一,国际竞争力提升
合规企业更易通过欧盟CE认证、美国FDA注册等国际审核,进入高端市场。
其二、产业链协同深化
税务、海关、银行的数据共享机制倒逼供应链透明化,工厂、卖家、物流商的信息孤岛被打破,催生“数据驱动”的柔性供应链;
其三、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随着1039、9710等监管代码的推广,以及“无票免税”“核定征收”等政策的细化,合规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望下降10%15%,形成“合规降成本、合规增信用”的良性循环。
对跨境出口电商而言,新规不是简单的“紧箍咒”,而是行业生态重构的“洗牌器”。买单出口企业需正视“便利背后的法律红线”,从“借壳出口”转向“资质自建+合规申报”;服务商则应把握“合规服务”的新赛道,从“单证倒卖”升级为“全链条赋能”。
唯有将合规融入商业模式,企业才能在全球贸易规则日益严苛的今天,真正实现“卖货出海”到“品牌出海”的跨越。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二、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三、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为什么应先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由于其在购进货物或者采购原材料用以生产的环节已经发生了涉税事宜,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而其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发生上述行为,因此,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向海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七、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注意的税务办理事项?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应当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简化注销流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了清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八、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在报关出口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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