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律法为纲,律师执正义之剑,护民生之权。然今有苏州李某者,身居律所之尊,竟涉秽行,触刑网而毁清誉。此案既出,舆情哗然,然细究其迹,真相若何?今据南都之报,述其本末,以儆效尤,亦窥世风之弊。
壬寅腊月初八(公元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司法厅依《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组织卖淫罪吊销李某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公示赫然,曰其“犯组织卖淫罪”,终失执业之资。
李某者,苏州一律所之负责人,本应以法为业,却暗行苟且。或曰其“拉皮条”“设淫窟”,然具体案情,公示未详。唯知司法铁面,不容玷污,遂以雷霆之势断其生涯。
李某获罪后,律所顷刻崩析。合伙人惧其污名,急售律所,新主接手,更名易帜。今之执事者云:“此事已逾数载,吾等新立,与李某无涉。”然旧案忽于乙巳年三月(2025年4月)复燃,网友截公示残图,冠以“律所负责人拉皮条”之骇题,传于社交平台,顷刻沸反盈天。
苏州市司法局疾声回应:“此事久矣!李某早非律师,惩戒已毕,警示亦成。”更斥流言曰:“李某一人之过,岂可污行业清白?”盖司法者欲以此案为鉴,警同仁守节,莫蹈覆辙。
李某案发于壬寅,至乙巳忽成热搜。网友但见“组织卖淫”“律所”之词,未察时效,亦不究细节。部分媒体为博点击,标题耸动,内文含糊,甚有以AI生成内容者,断章取义,推波助澜。
律所新主诉苦:“吾等勤勉执业,奈何旧案重提,客户疑窦丛生!”苏州市律师协会亦叹:“李某之罪,行业共耻,然今人借题发挥,实伤无辜。”可见流量肆虐之下,行业清誉竟如累卵。
或问:司法公示本为透明,何以反成炒作之资?盖因信息洪流中,民众难辨新旧,监管亦疏于引导。若司法者能及时释疑,媒体能恪守求真,何至旧案翻作新祸?
李某案虽为个案,然其警示深矣!律师者,民权之盾,若其身不正,何以护法?故司法惩戒,务须迅捷严厉,以儆效尤。昔陶朱公散财立信,今之律者亦当以诚为本,以法为剑。
今之世,信息速朽而情绪永炽。李某旧案重提,非为求公义,实乃流量作祟。媒体若弃真相而逐点击,民众若舍理性而纵猎奇,则社会公信必溃于蚁穴。故当立规严惩造谣者,以正视听。
苏州市司法局云:“警示已毕,李某不足代行业。”然欲洗污名,非空言可成。律协当强化伦理督察,律所须严筛从业人员,更需以公益普法、冤案平反等实绩重赢民心。如此,方可谓刮骨疗毒,涅槃重生。
李某之案,恰似一面照妖镜:照见律者失节之丑,亦映出流量噬真之恶。然更深层之弊,在于世风浮躁、理性式微。若欲正本清源,非惟司法铁腕、行业自律,更需全民共筑求真之志。昔司马迁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愿律者皆以李某为戒,持法如山,守身如玉,则法治可兴,世风可正矣!
南都之报,详陈始末;官方之应,力辟谣言。然余犹叹:信息时代,旧案可随时翻涌,真相常湮没于喧嚣。若世人皆能明辨慎思,媒体皆能守责秉笔,则李某之流,何足乱天下耳目?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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