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出台了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是指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政府监管的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针对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房款支付方式相应设置监管金额。一次性付款的监管金额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监管金额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监管金额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额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通俗易懂地来说
就是市民在买房过程中
房款不直接交付给卖方
而是存入政府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交易成功(权属转移登记后)
资金和利息划转给卖方
交易失败,资金和利息会返还给买方
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存量房交易在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占比逐步提升,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房款交付环节时间差所导致的问题仍有发生,且存在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捆绑收费等风险,人民群众对存量房交易安全、效率的需求进一步提高。
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
存量房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
以下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
(二)房屋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房屋的;
(三)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四)属于司法拍卖、出资入股、继承、赠与、产权置换等无需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转移登记类型的;
(五)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一是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采取政府监管模式,并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买卖双方任何费用的原则性内容。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政府开设的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监管,监管账户通过主、子账户运作保障每笔存量房交易资金实现闭环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二是结合业务实际列举了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及“可以不进行监管”等情形,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灵活性和实操性。此外,为核实交易当事人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的真实意愿,设置了交易当事人需按指引前往监管银行线下营业网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模式。
三是便利高效,转移登记完成的,监管银行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金划转。
(二)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金额
结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房款支付条款,对应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额范围,并针对监管金额为首笔房款的比例作出“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首付款比例要求”指引,有助于买卖双方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操作认识,避免因低额监管或其它变相规避资金监管情形产生的风险,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三)优化监管银行确定方式
确定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提出遴选规则和评价制度设置要求,整合原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及要件,加强商业银行参与、退出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导,规范监管银行经营行为。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服务
一是规范存量房交易流程。明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或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部门以此作为处理经纪服务纠纷依据。
二是引入公众监督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机制。买卖双方可通过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进行评价,通过买卖双方对经纪服务的直接反馈和评价信息公示。
三是新增房地产经纪服务禁止情形。新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误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和个人信息等 要求,以此提高存量房交易安全性。
(五)完善纠纷处理及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新增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纠纷处理措施。包括交易当事人自主协商、通过“佛山市房地产行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等相关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监管银行处理因监管资金错付、延期支付等资金或账户问题产生纠纷,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处理因系统管理、使用,数据互联互通等产生的纠纷及问题等处理措施。
二是区分监管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同主体。对应明确定期报告、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违法行为曝光、诚信扣分、通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等监管措施。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即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存量房交易有资金监管需求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负责组织开展监管银行遴选工作,负责指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户主体。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及交易资金监管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开发维护“佛山市存量房网签备案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展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具体业务。
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指导监督监管银行开展资金监管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与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银行负责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开展具体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存、划拨等具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业务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指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政府监管的业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针对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房款支付方式相应设置监管金额。一次性付款的监管金额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监管金额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监管金额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额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具体业务时,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当按宗单独核算。
第六条下列存量房产权转移行为,其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
(二)房屋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房屋的;
(三)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四)属于司法拍卖、出资入股、继承、赠与、产权置换等无需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转移登记类型的;
(五)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存量房交易情形,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其交易资金可以取消监管: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交易的;
(二)房屋产权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三)法人之间交易的;
(四)买卖双方自愿放弃监管的。
第三章 监管银行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符合营业网点设置要求。
第九条监管银行通过遴选与评价方式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监管银行遴选规则与评价制度,建立监管银行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管银行遴选工作,组建监管银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遴选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并开设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监管银行应当在监管主账户下为每宗交易对应设立监管子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监管银行应当确保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主账户稳定运行。因交易当事人问题导致监管子账户被查控的,不得影响监管主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在合作期限内正常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合作期限届满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新一期监管银行遴选工作,确定新一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
合作期限届满后,未经遴选确定为新一期监管银行的商业银行,不再受理新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结原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后,自动退出。
第四章 监管流程
第十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如下:
(一)买卖双方在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选择资金监管方式支付房款,并选取监管银行。
(二)买卖双方与监管银行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或银行柜面渠道共同签订三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三)买方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将约定监管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监管子账户。
(四)监管资金足额到账后,买卖业务流程完结,房屋网签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与税务部门。申请取消监管的,相关业务办结后,房屋网签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与税务部门。
(五)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六)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及利息按原支付途径退回:
(一)买卖双方明确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联合声明,共同到监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取消监管业务的;
(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并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及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同步解除的;
(三)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前,房屋发生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买卖双方共同到监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取消监管业务的;
(四)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前,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等存量房交易终止情形,买卖任意一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到监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取消监管业务的。
第五章 经纪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明确列入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的基本服务内容,向买卖双方全面、准确告知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网签系统“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或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主张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佣金诉求的,网签系统中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前往机构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存量房经纪服务前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诱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贷款、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存量房交易业务结束后,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存量房交易与资金监管问题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网签系统使用、数据共享等问题,由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处理;
(二)资金收付、划拨、账户使用等问题,由监管银行处理;
(三)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佛山市房地产行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监管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安全。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要求客观全面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监管银行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监管银行不良行为记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增业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业务。给买卖相关方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依法应当由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移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在业务开展期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期间暂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增协议业务,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经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档案,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行为曝光、信用扣分、通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1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事宜的通知》(佛建发〔2020〕54号)同时废止。《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工作流程的通知》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住建、佛山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罗乐莹
审校:麦丽敏、冯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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