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未对担保人追偿事宜进行约定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提示:
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起诉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人追偿时,首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管辖。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案涉合同未约定担保人追偿事宜的,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简介:
1、2020年5月11日,黄宁与建行吴山支行签订《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茗发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盖章,承诺其为黄宁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许月琴作为担保人向茗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21年8月4日,黄宁逾期还款,茗发担保公司垫付车贷109,625.6元。
3、2021年12月20日,黄宁在茗发担保公司垫付代偿款后,仅还款14300元,剩余代偿款95325.6元未支付。之后,茗发担保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宁支付茗发担保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判令许月琴承担担保责任。
4、2022年3月15日,颍东区法院立案受理。
5、2022年4月24日,颍东区法院以主合同约定管辖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将案件层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黄宁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颍东区法院的移送裁定,指定本案由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抵押合同未约定担保人追偿事宜,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起诉的情况看,案涉《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未对茗发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约定,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2、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黄宁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因本案被告黄宁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颍东区法院的移送裁定,指定本案由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来源: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宁等追偿权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6号]。
实战指南:
1、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如果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追偿权的管辖,且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确定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本期案例的观点,认为担保追偿权是法定的权利,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追偿权纠纷在民事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下的子项,应依据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在此,我们建议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对追偿权的管辖进行约定,以避免后续发生管辖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署时无法确认代偿人、债权受让人等情况,使得后期追偿权人无法确定,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署主合同(借款合同)时对行使担保追偿权内容进行约定,从而确定案件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合同中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对追偿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一:《舒通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9356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个人借款合同》、《钱包商户贷个人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不受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修订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偿权纠纷是设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舒通未提交证据证明山西智源公司与司浩涛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追偿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司浩涛的住所地或原告舒通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合同中追偿权管辖约定不发生效力的,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二:《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4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作了“如发生争议向债权人(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上述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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