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进行分割时,其处理方式需依据购房资金的来源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具体情形如下:
1. 若男女双方已事先作出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 若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仅登记女方名下,此行为视为对女方的婚前财产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 男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而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在此情况下,法律上通常认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这通常被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 男方父母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仍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3. 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特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
5. 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实际或应得的福利。
7. 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实际或应得的收入。
8.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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