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25,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后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构成诈骗罪。
1、刘国芳等人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85号。
2、被告人刘国芳,台湾省台中县人,33岁,贵州省遵义市。
3、刘国芳1998年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购得移动电话卡16张,派人将1台控制手机拨号的电脑和13部移动电话送到租房进行安装,并雇佣10余人昼夜拨打国际声讯台,刘国芳从国际声讯台领取电话费回扣后与他人共同分赃,案发后经统计给电信部门造成话费损失490万元,刘国芳涉嫌诈骗罪被遵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4、遵义市中院一审判决刘国芳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万,并继续追缴490万。
5、刘国芳上诉,贵州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刘国芳等人利用移动电话卡可先购卡使用、后再与电信部门结算的运作方式,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向电信部门隐瞒不是真实用户的真相,骗购移动电话卡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而刘国芳等人收取回扣非法获取财物,刘国芳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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