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授权,请私信作者本人(ID:wd3410)
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有商户,也有支付平台,普遍的反馈就是:关于信用卡套现达到多少钱会立案,说法不一,网上查询的资料混杂,搞不清应该以哪个为准。
关于100万元的立案标准,
来自2018年12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8解释”)第12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可立案追诉,对应的是套现数额达100万元,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如果套现数额达500万元,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基准刑升格为五年至十五年。
以上是针对组织和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套取现金服务的人员的规制措施。
对于套现客户(即持卡人)而言,若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500万元的立案标准,
来自2019年2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9解释”)第1条及第2条,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支付数额达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基本刑是五年以下;非法支付数额达2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50万元的,基准刑升格为五年至十五年。
同样是信用卡套现,为什么会有两套适用标准,难道真的是“法条打架”?
当然不是。
注意看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套现”的具体描述:
《2018解释》指的是“使用POS机终端”以“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2019解释》指的是“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以“交易退款”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显然,前者就是典型的传统信用卡套现,交易场景发生在线下,交易取消,商户退货,持卡人拿到的是现金;
后者是以第三方或银行的收款码为媒介,交易场景一般发生在线上,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信用贷方式付款后,商户再将资金支付到持卡人账户(交易退款)或其他指定账户(虚构交易、虚开价格)。
因此,从立法本意来看,传统信用卡套现一般适用《2018解释》,收款码套现一般适用《2019解释》。
从不同套现模式的效果来看,传统信用卡套现往往需要大量的真实持卡人,而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各有不同,而且需要交付现金,这就决定了很难以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故立案追诉标准相对较低,《2018解释》设定为套现100万元,或造成金融机构逾期资金20万元或经济损失10万元。
相比之下,收款码套现脱离了线下时空和现金交付的限制,在移动支付和网络技术的介入下,几乎可以不间断地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的方式向指定账户套取资金。实务中,这类套现方式的涉案流水可以轻松达到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因此,针对收款码套现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对较高,《2019解释》设定为套现500万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对此,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22年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上述两种套现方式的立案标准纳入为第71条第(二)项第2款“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第4款“POS机套现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收款码套现方式只是上述第2款“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中一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实际对应着多种情形,但立案标准均为流水达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
然而,司法解释是一回事,法律适用又是另一回事。
在司法实务中,针对上述两种套现方式,一部分办案机关存在错误适用的情况,尤其是将《2018解释》的100万元立案标准适用于涉收款码套现案件,人为地降低了入罪门槛,导致一些涉案流水不足500万元的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哪个立案标准,取决于具体的套现方式和特征,但这就需要准确判断涉案事实和证据,从具体的业务模式逐一比对分析,才能挖掘出有利的辩点,进而争取理想的案件结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