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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明确九大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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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外公示了这一监管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提升至5亿元,同时强化了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此外还明确列出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九大禁止性行为。

首先,关于注册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在原银监会2007年2月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即现行《办法》)中曾要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谋划了信托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对照完善、促进落实。

其次,关于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特别提出,信托公司应当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赔偿一般准备应当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再次,关于禁止性行为,《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信托业务时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行为。


图/金融监管总局

此外,按照《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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