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2024〕7号,2024年1月)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蓝山政法公众号
2024年1月29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时俱进地对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倡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规定》对公务接待中的“吃”“住”“行”以及监督和追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在实际接待中经常遇到的“公函”问题,明确党政机关发出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同时明确表述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规定》还对接待对象交纳交通费用进行了规范,并把收取、交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在制定并定期调整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的主体方面,明确规定是由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而不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赋予了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在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法的查处和追责上,《规定》明确了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5种情形和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6种情形,体现了《规定》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明确了出台依据、目的、范围、原则及管理体制、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对规范和强化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定》共29条,修改或新增20条,变化主要体现在:文字表述更加严谨,比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表述,“定点场所”的表述;政策规定更加具体,比如对公函形式的具体明确和要求,接待清单的要求,接待标准的规定;作风纪律更加从严,比如增加了“坚持过紧日子”“不得虚列”的表述,对接待对象和接待人员的双方约束和问责;制度约束更加贴合实际,比如“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删除了“鱼翅、燕窝等”字样;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比如“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工作要求更加提升,比如接待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压力传导更加到位,比如增加了“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规定》从工作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竖起了公务接待工作高线,划好了公务接待范畴和边界线,明确了制度标准和底线,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蓝山政法公众号,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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