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证据审查需围绕 “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与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 展开,结合金融犯罪的特殊性,重点关注以下八个维度:
一、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审查
1. 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原始存储介质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需审查是否对服务器、硬盘等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并记录封存状态(如贴封条、拍照固定)。若存在“未扣押原始介质直接提取数据”的情形,需核实是否符合“无法扣押”的法定条件(如系统正在运行、数据可能灭失)。
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若电子数据存储于境外服务器,需审查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获取。
例如,某跨境P2P平台案件中,境外服务器数据未办理公证认证,很可能会因合法性瑕疵被排除。
2. 数据完整性的技术验证
哈希值校验: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需审查是否通过哈希算法(如SHA-256)生成唯一校验值,并与原始存储介质的校验值比对。若存在不一致,可能存在数据篡改或污染。
区块链存证的清洁性:
对于通过区块链平台存证的电子数据,需审查取证环境是否清洁(如设备是否预先格式化、网络是否可信),避免入链前数据被伪造。
二、主观故意的证据链构建与解构
1. 间接证据的综合认定
行为人的专业背景:
若行为人具有金融从业资格或相关培训经历,控方有可能结合其岗位职责(如产品设计、合规审查)推定其对商业模式的违法性认知。
例如,某私募基金经理参与设计“保本保息”产品,其金融知识可作为主观明知的依据。
内部文件与沟通记录:
审查公司内部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虚构项目”“拆分收益权”等讨论。
例如,某集资诈骗案中,高管邮件提及“用新资金偿还旧债”,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2.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向抗辩
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若资金用于实际经营(如投资实体项目、支付员工工资),即使最终亏损,可主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某平台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企业贷款,而非个人挥霍,可能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款意愿与能力:
通过还款计划、抵押担保、资产处置记录等,证明行为人曾积极弥补损失。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变卖房产偿还部分集资款,可削弱“非法占有”的指控。
三、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
1. 鉴定机构与人员资质
业务范围匹配性:
司法会计鉴定需由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若鉴定机构仅具备“审计资质”,其意见可能因超范围执业被排除。
例如,某案件中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其对资金流向的分析被法院不予采信。
回避制度的遵守:
审查鉴定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曾为涉案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若存在需申请重新鉴定。
2. 鉴定方法与结论的科学性
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础数据(如银行流水、合同)需与案件证据链一致。
例如,若鉴定报告依据的银行流水未经原始凭证核对,其金额计算可能存在偏差。
逻辑推理的严密性:
对“损失金额”的计算,需审查是否剔除合法收益、重复投资等因素。
例如,某集资诈骗案中,鉴定机构将“借新还旧”金额重复计算,辩护人通过统计分析成功推翻该部分指控。
四、犯罪数额的精细化抗辩
1. “诈骗金额”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剔除未实际交付的金额:
若合同约定金额与实际转账不符,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例如,某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为合同约定的500万元,但实际转账仅300万元,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
排除犯罪嫌疑人自身投资: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例如,某案件中嫌疑人本人投资200万元,该部分被从指控金额中剔除。
2. 被害人过错的证据固定
风险告知与认知能力:
若被害人签署风险告知书或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可主张其对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例如,某高净值客户投资“年化收益20%”的理财产品,法院可能认定其自担风险。
投资决策的自主性:
通过聊天记录、投资协议等,证明被害人主动要求提高投资额度或更换产品,削弱“欺骗”的因果关系。
五、程序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1. 管辖异议与地域关联
实际犯罪地的界定:
金融诈骗案常涉及多地侦查机关管辖冲突,若行为人与案发地无实质关联(如服务器、资金流向均在外地),可申请指定管辖。
例如,某案件中嫌疑人户籍地在A市,但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B市,法院最终将案件移送B市审理。
2.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疲劳审讯的认定:
若讯问笔录显示连续12小时以上未休息,或同一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制作多份笔录,可申请排除供述。
例如,某案件中嫌疑人在24小时内接受6次讯问,法院认定存在疲劳审讯,排除相关笔录。
非法搜查扣押的救济:
若侦查机关未持搜查证进入办公场所,或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可申请返还财物并排除相关证据。
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核查
1. 证人身份与利益关系
同案犯供述的印证:
对同案犯的证言,需审查是否存在串供可能,或是否与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矛盾。
例如,某案件中同案犯供述“资金用于购买房产”,但银行流水显示资金转入境外账户,供述真实性存疑。
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
若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损失、虚构细节等情况,可通过第三方证据(如合同、银行流水)进行反驳。
2. 证言获取的程序瑕疵
询问地点的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应在现场、单位、住处或公安机关进行。若在宾馆、私人场所询问,且无证人同意记录,相关证言可能被排除。
询问笔录的完整性:
审查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是否存在删改、补正未签名等问题。
例如,某案件中证人笔录存在多处涂改且未捺印,法院不予采信。
七、新型金融工具的证据特殊性
1. 虚拟货币的关联性证明
钱包地址与身份的绑定:
需通过IP地址、设备指纹、交易记录等,证明虚拟货币钱包与行为人身份的关联性。
例如,某案件中嫌疑人使用同一IP地址登录多个钱包账户,结合交易时间线,法院认定其控制相关资产。
价格认定的依据:
对虚拟货币价值的鉴定,需审查是否参考案发时主流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或是否存在人为操纵价格的情形。
2. 区块链证据的局限性
智能合约的可篡改性:
虽然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特性,但智能合约代码可能存在漏洞或被恶意利用。
例如,某诈骗案中,智能合约代码被植入后门,导致资金被转移,需通过代码审计揭示漏洞。
节点数据的获取难度:
若区块链节点分布在境外,可能面临数据调取的法律障碍,影响证据的完整性。
八、证据污染的系统性防控
1. 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证据流转记录:
审查证据从提取到鉴定的全过程是否有完整记录(如扣押清单、移送手续),避免证据在保管过程中被篡改或混淆。
例如,某案件中物证保管记录缺失,导致关键证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多案证据的隔离:
若同一存储介质存储多案数据,需审查是否进行物理隔离或逻辑分区,防止证据交叉污染。
2. 专家辅助人的介入
技术问题的专业解读:
引入金融、计算机专家对涉案商业模式、技术架构进行分析,证明“诈骗手段”符合行业惯例。
例如,某区块链项目被指控“传销”,专家通过技术白皮书解读,证明其运营模式合法。
鉴定意见的反向质证: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专家可指出计算方法的缺陷(如未考虑市场波动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削弱其证明力。
结语:构建“三维证据审查体系”
金融诈骗案的证据审查,需形成 “技术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法律审查(程序合法性、构成要件)—逻辑审查(证据链完整性、事实推定)” 的立体化框架。
尤其需结合刘静坤教授提出的 “证据风险导向” 理念,对电子数据污染、鉴定意见偏差、程序违法等风险点进行系统性排查,最终实现证据链的“去伪存真”与指控逻辑的“精准解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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