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陈述谎言时,会导致认知、情绪及行为三个维度的神经心理机制失衡,进而在语言、副语言及非语言行为三个方面表现出一定“异样”,此即“谎言指征”。办案人员通过综合评断指征,即可概括判断出陈述者是否说谎。这里的“语言”,即指陈述内容本身;这里的“副语言”,即指陈述时语音的抑扬顿挫等;这里的“非语言行为”,即指陈述者的姿势、手臂和腿的动作、眼光接触以及面部表情等。
王元君律师通过两篇文章,将开放性陈述情况下,说谎者在“语言”方面较为典型的“谎言指征”进行整理,供同行参考。
一、开放性陈述的一般结构:导言-事件内容-收场白
当嫌疑对象选择对某一事件进行陈述时,其内容一般会呈现出“导言-事件经过-收场白”这样的结构设计。所谓“导言”,一般是指对事件背景等信息的交代;所谓“事件经过”,一般是对事件经过等的具体描述;所谓“收场白”,一般是指对事件性质的评价及对事件后续发展方向等的说明。
以一起贿赂事件为例:(问:你说一下张某给你送钱的过程?)我和张某是在某某会议上认识的,我知道他们公司是我们公司的供应商,我们当时也交换了联系方式。之后有一天,我在家看电视,张某突然联系我,说路过我家楼下,想找我吃顿便饭,我就下楼和他见面了。(以上为导言)见面之后,我们去了某某饭店吃饭。点完菜之后,张某就和我说,有个事情想让我帮帮忙,之后他打开包,我看到里面有大概十多万元的现金,他将包放在了我旁边的凳子上。我当即就说“你这个忙我帮不了,你这是在害我”。之后我饭也没吃,转头就走了。(以上为事件经过)我当时确实不知道张某找我吃饭是为了这个事情,否则我根本不会去见他。我非常清楚企业的红线,这种事情我不会干的。并且,这个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我就和单位监察部门主动反映了这个事情,你们可以去调查。(以上为收场白)
二、谎言指征:严格按照事件顺序陈述,不存在“跳跃性回忆”
我们对过往某一事件进行回忆并陈述的时候,难免存在“跳跃性回忆”,致使陈述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顺序混乱。所谓“跳跃性回忆”,是指在陈述A事实及C事实后,突然回忆并想起发生于上述两事实之间的B事实,因此向办案人员再行补充陈述B事实内容。
而说谎者常会严格按照事件顺序陈述,不存在“跳跃性回忆”。这是因为说谎者为更好地应对审讯/谈话,早已在之前就对将要陈述的内容进行了整理与反复排练,拟在审讯/谈话时向办案人员有逻辑、有准备地作出陈述。(当然,如办案人员已经就同一事实反复多次问询某一对象,对方便不再会存在“跳跃性回忆”,此情况不能被评价为是一种谎言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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