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君审律所当事人的亲属在驾驶电动二轮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事故发生时,该亲属所在单位已为其投保了TACC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及住院津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君审律所当事人遂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赵晶晶律师(咨询点头像)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分析
保险标的性质认定:
TACC保险公司主张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应适用免责条款
赵晶晶律师抗辩指出:
(1)事故车辆虽被公安机关临时认定为机动车,但不符合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的完整定义
(2)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相应驾驶证
(3)社会普遍认知中电动二轮车不属于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
免责条款效力认定: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中"机动车"定义模糊,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TACC保险公司未完成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举证责任
判决支持全部保险金请求共计110,7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强调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公平原则和有利被保险人解释规则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与建议
对保险公司的警示:
应当完善对新型交通工具的保险条款设计
必须严格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需注意社会认知与法律认定的差异性
对投保人的建议:
投保时应重点关注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妥善保存保险条款交付凭证
遇保险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实务启示:
新型交通工具的属性认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在保险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
专业律师的诉讼策略对案件结果影响显著
五、结语
本案通过赵晶晶律师(咨询点头像)的专业代理,成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既体现了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尊重,也彰显了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态度。该案例对类似新型交通工具保险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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