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桂林市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桂林市黄关镇派出所路段设卡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小客车试图强行冲卡,经拦截后对驾驶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陆某某当天中午在桂林市黄关镇兴秀至联德路段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被交警处罚 。时隔仅仅6小时,在明知酒驾违法的情况下陆某某再次酒后驾车上路被查,经现场执勤民警核实, 此次属二次酒驾 。接受处理后,驾驶人陆某某联系朋友周某某开摩托车来接自己回家。
令人意外的是,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现场时不仅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 头盔 ,民警更从其 身上嗅到明显酒气。经现场检测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 46mg/100mL 。 周某某同样 属于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驾驶摩托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灌阳大队对陆某某和周某某分别作相应处理,并作进一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酒精对人的感官、神经系统等有麻痹、刺激作用,会使饮酒人对环境的变化反应迟钝,对事物运动状态感知失常失准,运动能力和操控操作工具的能力下降,还会使人易困或过度兴奋。在这样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极为危险!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麻新宇
内容来源: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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