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回应女方处女膜未破裂#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终于公布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认定一审判决准确无误。
判决结果公布的同时,还发布了一个审判长答问,对此前媒体和网友质疑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其中特别提到,虽然女方处女膜未破裂,但在床单上检出了男方精斑与女方DNA混合物,所以认定为发生了强奸事实。
审判长确实说得没错,确实有人处女膜薄,有的人厚,所以理论上说,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完成性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这其实也是很多人反驳以前封建社会的愚昧观念,认为新婚夜洞房女方没落红,所以推定女方有婚前性行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很多人质疑女方处女膜未破裂,是质疑到底是否发生实质性关系。
因为之前确实有报道说过,在女方体内没有检出男方南方精斑,现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是说在床单上。
二十多年前我们上学学刑法的时候,老师还简单介绍过强奸既遂要件,也就是认定强奸事实的标准问题,当时有不少分歧,有进入说,射精说什么的。
也就是说,有的理论认为只要进入女性身体,是否射精,都算强奸,有的理论则认为只要完成射精,是否进入女性身体,都算强奸。
这方面当时还是有点争议的,学术界当时没有定论,甚至十几年前我记得在网上还看到过类似的解释。
还有法院曾经解释说一个强奸案为什么最后认定为强奸未遂的时候说过,因为戴套了,所以就不算强奸既遂。
不过,警方曾经解释过,在扫黄打非的时候,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标准,不考虑是否进入,只要有身体接触,男方完成射精,就算完成性交易。
也就是说,在扫黄打非的时候,认定卖淫嫖娼完成性交易以男方射精为标准,与女方的任何身体接触都算,无论是否生殖器官。
甚至还有个很离谱的案子里,法院解释说,因为男方戴套了,所以不算强奸。
后来不知道具体怎么设立标准的,现在到底按什么标准确认事实的?
因为按照很多人的质疑,如果没有进入女方身体,只是射在床上,那么可能只构成强奸未遂,而不是既遂。
既遂和未遂在定案的时候,尤其是量刑上,还是有比较大的影响的。
如果说违背女方意愿,没有进入女方身体,只要完成射精这个过程,就算强奸,那么前几天上海地铁上那个射手算什么性质?是不是也得按强奸算了?
当然,审判长答问中也提到,女方提供的录音中,男方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的供述中也有类似说法。
但男方家属也多次否定了发生实质性关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男方当庭痛哭流涕,否认了犯罪事实的发生。
在口供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证据效力就会降低,更需要用物证来确认事实。
也就是说,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女方确实不同意,男方确实有强制行为,也有意图,但在究竟是否完成的问题上,还是有质疑空间的。
此外,答问中没有回应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都合适,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之前,法院多次劝说男方和家属认罪?
如果真的证据和事实都清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直接判决就行了,为什么却要反复对男方和家属做思想工作呢?
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回应,没有合理的解释,对这个案子的质疑也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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