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订婚强奸案,最近二审宣判结束,仍然维持原判:强奸就是强奸。
这个案子,专业性的东西不好说。
为了回应舆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我总结下来,其实就是,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说,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这个是原则性问题。
打个比方,两个人吵架,甲打了乙一圈,乙躺倒在地上,乙说自己得了轻伤,头晕,要求民警立案,做鉴定,要求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其实大家都知道,乙没什么大问题,但是无论怎么说,甲动手了,乙也没有还手,你这就属于故意伤害,你道理说破了也没有用。
但是,警方考虑到现实,一般先调解,让甲赔点钱就算了,但是甲不肯,说乙是装的,说乙也骂了自己,不接受调解。
乙也说,你赔点钱,要么咱们走法定程序。甲固执,警察和乙也没办法,咱们就走法律程序吧。
最后搞了伤情鉴定,把甲送进去了。
你看山西这个案子,审判长说: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
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就是咱们先沟通调解,不必要走程序,走了程序,双方就彻底撕破脸了。
但是,男方没有接受,审判长提到一个细节很重要,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但是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
所以这种情况,常人就很难理解。
从审判长的采访记录中不难发现,男方是认了死理,我没有完成性行为,我就不属于强奸。
但这个理,不是法律上的理,法律认定原则只有一条,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我不是专业人士。但我知道,官方这次铁定要把它结案了,后面再怎么闹,那是男方的事情。
这件事对社会层面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大家还是冷静点,个例不是整体。上升到性别对立的层面上去,小心中了别有用心之人的套路,更不要因此大而化之的感到愤恨和失望。
正如鲁迅先生在《热风・随感录六十二 恨恨而死》中说道:“中国现在的人心中,不平和愤恨的分子太多了。……我们更不要借了‘天下无公理,无人道’这些话,遮盖自暴自弃的行为,自称‘恨人’,一副恨恨而死的脸孔,其实并不恨恨而死。”
别做“恨人”,过好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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