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20岁男子廖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此前,廖某某在等待红绿灯时,与同车女友发生口角,心情愤懑。绿灯亮起后,他猛踩油门加速,在限速40km/h的路段,连续加速后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km/h。其间其女友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其开慢点,但廖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加速。此时,胡某某、王某某夫妇正抱着未满周岁的孩子准备过马路前往父母家中吃饭,由于廖某某车速过快,来不及躲闪的三人被撞身亡。
车祸后廖某某和车辆被警方控制
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肇事方家属在事发后曾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并提出80万元赔偿方案,但遭被害人家属拒绝,家属希望廖某某得到严判。2025年4月15日,该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案件将择期宣判。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肇事者廖某某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方面
涉嫌罪名:最初,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检方以廖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廖某某在城市居民区道路上超速3倍以上行驶,明知高速驾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仍放任危险发生,导致三人死亡,符合该罪名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廖某某主观恶性大,其在人口密集区域极端超速,且无视同乘人员劝阻,持续危险驾驶。其行为造成了一家三口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有顶格量刑(死刑)的可能性,但具体量刑需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判断。
二、民事方面
廖某某需对受害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虽然肇事者家属曾提出80万元赔偿方案,但这需要受害者家属接受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才行。若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受害者家属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三、行政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廖某某的驾驶证会被依法吊销。
瀛领律师表示
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是一场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这起案件不仅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也引发了社会对交通安全和情绪管理的深刻反思。逝者已逝,生者悲痛。受害者家属坚决拒绝80万元赔偿,只求公正的判决,他们的痛苦与诉求不应被忽视。
此案警示着我们,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情绪冲动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教训,让每个人都意识到遵守交通法规、控制情绪的重要性,也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出公正的裁决,若不严惩,难以告慰逝者,也无法彰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声明:本文章所涉观点仅用作交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
撰稿:许巧 律师
审核:邓朝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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