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迅速破获一起古稀老人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伤人逃逸案件,并及时将逃逸嫌疑人缉拿归案给予伤者赔偿,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受害者权益。
4月10日,柳州市柳石路工人医院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七旬驾驶人黄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电动车骑车人受伤,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事故中队追逃专班排查走访,利用视频监控,追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于当天下午,执勤民警成功在鱼峰区羊角山路某出租房内将黄某某抓获,带回大队接受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黄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明,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涉及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多项违法行为。
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黄某某的违法事实及现场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在事故调解中,黄某某一次性赔偿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
同时,交警大队依法对黄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其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罚款1000元;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罚款300元。三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共处以黄某某罚款1500元的处罚。
此次案件的快速侦破,彰显了交警部门打击交通违法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高效行动力。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报警
心存侥幸逃离现场终究逃不过法网!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麻新宇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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