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团队正在代理一起案件,法院处置完毕不动产后,将变价款支付优先受偿债权人和首封债权人债权款项后,仍有剩余变价款且该不动产有多个轮候查封。但处置法院却将剩余变价款直接发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受领,后被执行人将款项偿还其他债权人致使轮候在先的债权人无法受偿。该轮候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后又经过执行监督,法院裁定向被执行人和领取款项“委托人”追回,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执行相关程序。目前该案在检察监督阶段。
这一系列案件的源头为处置法院将剩余变价款直接给付被执行人所致。
今日推送邵长茂老师关于轮候查封对变价款剩余部分效力的相关内容,并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重点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一并列出或链接,供大家学习、交流。
关于轮候查封对变价款剩余部分的效力。
我国创设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与《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查封”规则相适应,并解决随之带来的如何保障对执行标的控制权在首封法院和轮候法院之间安全流转的问题。关于首封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变价清偿首封债权后仍有剩余,变价款的控制权如何流转这个具体问题,《轮候查封批复》确立了三条规则:一是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查封标的的变价款,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二是明确了首封债权人受偿后,首封法院应当将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移交剩余变价款。此时,虽然原首封法院仍占有剩余变价款,但该款项的控制权已因查封主体的变更而转移至现首封法院(原轮候法院),原首封法院当然应按照现首封法院的要求移交剩余变价款。三是明确了首封法院在明知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径行将剩余变价款发还被执行人构成执行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十一项是关于“错误执行”的兜底条款,《轮候查封批复》将这种情形概括为“执行错误”,系衔接性和引致性规定。这些规则为新规范第468条所明确。
以上来源——邵长茂:执行案件常见法律适用问题解析-《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 第二版 )
468.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 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 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 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该条注释: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法释〔 2004 〕 15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 法函〔 2007 〕 100 号 ) 。批复主要内容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法释〔 2004 〕 15 号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后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编者注 ) 的规定,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 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后为第二十七条, 编者注 ) 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 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 可直接进行处分, 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2.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 〔 2005 〕执他字第 24 号 ) 。答复主要内容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 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后为第二十四条, 编者注 ) 规定的精神, 只要不是同一债权, 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 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 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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