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太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太征预告〔202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太湖县小池镇白庙村、方兴村、中心村;新仓镇花园村;晋熙镇观音村、晋湖村、龙安村、南元村,城西乡界址村、幸福村集体所有土地103.8524公顷(1557.786亩)。太湖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太湖县小池镇白庙村村集体、高桥组、河沿组、良胜组、双桥组、陈名组、杜塘组、杨名组、周屋组,方兴村村集体、艾家组、老屋组、郝屋二组、方岭组、大屋组、花屋二组、郝屋组、花屋组、乔头组、全冲组,中心村大塘组、余屋组;新仓镇花园村村集体、安下组、范老屋组、方屋组、吕屋组、舒河组、移山组、殷屋组;晋熙镇观音村村集体、大房组、新屋组、老屋组、郝屋组、上桥组、桥头组、贾楼组、汪冲组、西头组、中屋组、大屋组、贾楼大屋组,晋湖村村集体、查屋组、顾屋组、花屋组、雷灯组、塘屋组、张湾组、牌楼组、钱湾组、钱屋组、田铺组,龙安村村集体、查屋组、下圩组、方团组、汪屋组,南元村中心组;城西乡界址村村集体、转桥组、金岭组、花屋组、李屋组、赵楼组、桃园组,幸福村村集体、棋盘组、大湾组、姚湖组、甲路组、汪屋组、大屋组、上屋组、孟湾组、蛇形组农民集体范围内。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G50沪渝高速公路鸽子墩枢纽至皖鄂界段改扩建工程(太湖县段)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03.8524公顷(1557.786亩),其中:农用地90.8353公顷(1362.5295亩),含耕地9.1720公顷(137.58亩)、永久基本农田1.3710公顷(20.5650亩);建设用地12.7423公顷(191.1345亩);未利用地0.2748公顷(4.1220亩)。具体现状如下: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晋熙镇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7901元/亩,征收小池镇、新仓镇、城西乡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6719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开发程度、现状条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晋熙镇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7901元/亩,评估征收小池镇、新仓镇、城西乡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719元/亩。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1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太湖县被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5〕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为:水田、菜地、苗圃青苗补偿费按1200元/亩执行;经济林、旱地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1号)执行。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付。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建筑面积5元/㎡给付。
2.临时安置费。居住房屋腾空交付后,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实行过渡期补助。过渡期为18个月。每户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5元/㎡/月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
3.对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的执业证照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确认的生产、经营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祖堂(祠堂)房屋补偿费。征收农村公共祖堂(祠堂),其房屋按评估认定价格的2倍进行补偿,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物按标准予以补偿。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补偿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等原因取得的房屋被征收的,其房屋按评估认定价格的1.8倍进行补偿,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物按标准予以补偿。
6.杆(管)线、光缆的迁改补偿。杆(管)线迁改补偿标准按《太湖县重点工程(项目)杆管线迁改工作暂行办法》(太政办发〔2020〕8号)执行。
(五)相关奖励
1.房屋签约奖。在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照被征收的主房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每户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
2.腾空交房奖。在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个月内腾空交房的,按照征收主房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每户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是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后,凡符合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宅基地集中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等方式进行。
(一)宅基地集中安置。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资规、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选址、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置点的“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建设。
安置房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并自筹资金建设,所在村民委员会原则上按照“先拆先选”的方式安排宅基地,安置户按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缴纳征地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监督实施。
(二)宅基地分散安置。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自行建设,每户补助5万元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宅基地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户,按拆迁主房(系指现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层高2.8米以上)面积200元/m2给予房屋基础建设补助,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
(三)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自愿放弃安置。在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不享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基础建设补助后,按户一次性给付放弃宅基地资格补助7万元;另按该户签订拆迁协议后6个月内在本县区域内购置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被征收户按县城规划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太政秘〔2024〕29号)的规定执行。太湖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本项目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4〕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筹集,具体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36852.8元/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太湖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th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小池镇、新仓镇、晋熙镇、城西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小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炳炉;联系方式:0556-4561812),新仓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何结龙;联系方式:0556-4501612),晋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程亮国;联系方式:0556-4162739),城西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甘伟;联系方式:0556-421335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小池镇、新仓镇、晋熙镇、城西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炳炉;联系方式:0556-4561812),新仓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何结龙;联系方式:0556-4501612),晋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程亮国;联系方式:0556-4162739),城西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甘伟;联系方式:0556-421335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太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小池镇、新仓镇、晋熙镇、城西乡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5月22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方案由太湖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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