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作为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与日俱增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的矛盾激化,会严重影响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形象。
网友咨询: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何确定保险利益?
黄贞律师解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其他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为关系和信赖关系。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黄贞律师补充: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黄贞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AAA级律师事务所)。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尚法明理,专于法律,是您身边值得信任的律师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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