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清洁生产审核等技术参考依据。
现状:
年产建筑垃圾超过30亿吨,资源化率仅10%~30%
在《编制说明》部分,生态环境部指出,根据《固废法》,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分为5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2023年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过30亿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以上,为排放量最大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资源化利用率却相对较低,目前我国的资源化利用率仅10%~30%,主要为工程回填和再生产品利用等,与发达国家的80%~90%相比,差距明显。
广东环保督察,一垃圾中转站违规接收处置建筑废弃物 图源:广东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国建筑垃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多发,主要为违规倾倒与随意填埋、堆存管理不规范、跨省倾倒、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收运体系不健全、消纳处置场所应建未建等问题。建筑垃圾由于类型不同,物理化学性质存在差异,对环境的危害和影响各不相同,如表层耕植土类工程渣土直接用于回填等利用对生态环境风险较小,但未经分类或混入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他类型固废的建筑垃圾,在堆存过程中,其中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可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或随雨水冲刷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水生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部强调,本标准的编制旨在通过强化分类管控,明确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存在的环境风险,对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建筑垃圾加大其综合利用,对高风险的建筑垃圾进行严格管控,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建筑垃圾的环境管理。
总体要求:
建筑垃圾遵循“三化”原则,实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
标准规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利用与处置、设施或场所的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工程施工单位亦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的原则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建筑垃圾产生时间段、类别或成分、产生量、存放点、去向等,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收集、贮存与运输过程中,不应与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
在分类方法方面,标准规定,工程渣土宜根据表层耕植土、粉土、黏土、砂土、卵(砾)石以及岩石等进行分类。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宜按金属类、非金属类分类;非金属类可按无机非金属类和有机非金属类进一步分类,无机非金属类可分为废砖瓦、废混凝土、废砂浆、废水泥制品、废玻璃等,有机非金属类可分为废木材类、废塑料类、废纸类等。
石棉、油漆桶、废电池、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单独分类收集,并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置。
利用与处置:
强调分类利用,尽量减少填埋量
在利用与处置方面,标准重点强调“分类利用”。标准指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可用于堆填利用,木材类可燃杂物宜通过焚烧、热解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经分类和利用过程后无法利用的残留物,应结合地方实际现状,进入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
为减少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标准规定了进入填埋场前还需进行分拣,分拣后的残留物方可进入填埋场。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应按建筑垃圾填埋场物料进场要求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物料进场要求管理,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物料进场要求管理。
标准指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经脱水干化后)可参照CJJ/T134用于堆填利用,包括工程回填、堆山造景、废弃矿坑(山)修复、土地整形、生态恢复等。
工程渣土经分类后的耕植土可用于农业用地,并应符合GB15618的筛选值要求。
工程渣土与工程泥浆(经脱水干化后)中的砂石、泥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中的废砖瓦、废混凝土、废砂浆、废水泥制品等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水泥制品、路基材料等建材产品。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出的塑料类、纸类等宜进行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出的木材类等可燃杂物,宜通过焚烧、热解等方式进行处置。
建筑垃圾经分类和利用后无法利用的残留物,应置于满足CJJ/T134、GB16889或GB18599要求的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
另外,标准还提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或场所,宜依托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共享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信息,贮存设施或场所可建立调配机制,实现对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规范管理以及产生端与利用端、处置端的合理匹配和科学调度。
标准全文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编辑:zbl
发布:z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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