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观念自古以来就被中国广大的百姓所接受,现在部分乡村仍在沿袭“户随男走”“地随户分”的旧制,认为女婿、外孙子女不能参与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一男子1995年与女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2024年,某煤矿征用该社的五荒土地,该社村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为“有户有地的以及有户没地的儿子、儿媳、孙子女均参与分配,但女婿不参与分配”。故认为该男子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该男子遂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是社集体五荒地,系准格尔旗东孔兑村某社集体收益。该男子户口已于1995年迁入东孔兑村某社,属于该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该男子应享有与其妻子、女儿同等的分配权及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给付该男子补偿款2.02万元。
案例二
原告于2005年出生,随母亲户籍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2023年,该社因公园保护项目征收了集体五荒地,按照征收方案,每位村民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12500元。2023年11月,该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为原告为征地分配方案有争议对象,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遂原告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母亲落户于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原告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为该社村民。案涉款项系社集体收益,原告应享有分配权益。被告某社不予原告分配案涉款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准格尔旗大口村某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法官提醒
传统的村规民约让“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时,沦为“二等村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让每部村规民约都经过法治体检,每个分配方案都沐浴公平阳光。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辑 | 丁逸峰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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