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这些天越闹越大的大同订婚强奸案,力哥怎么看?
现在男女对立太激烈,不管我支持还是质疑法院判决都会被很多人喷……
那就先捋一下没啥争议的基本事实:
1、2023年1月30日,双方通过婚介机构认识,确立恋爱关系
2、恋爱期间,双方口头约定彩礼18.8万元
3、2023年5月1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男方支付部分彩礼(10万)及两枚金戒指,并书面承诺婚后一年产证加名
4、订婚次日,双方在回门宴后返回婚房,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女方表示拒绝,但男方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5、事后,女方试图逃离时被男方控制手机并反锁屋内,随后采取点燃窗帘的极端方式制造逃跑机会,但逃到13楼呼救时扔被男方强行拖回房内
6、当晚,女方在与母亲电话中哭诉被强暴,随后报警
7、2023年12月25日,一审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判三年(强奸罪最低判刑标准)
8、2025年4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
在司法和社会两个层面,这事都有争议
司法层面,基于女方事前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激烈反抗(抓伤、点燃物品、逃至楼道呼救),事后立即报警,加上身体淤青、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证据链支持,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
特别是送女方回家路上的那通电话,男方面对女方母亲质问是否强暴时,嗯嗯回应,被视为关键证据
奇葩的是,男方母亲将之解释为儿子把“强暴”理解为“强抱”……
辩方也提出其他质疑,包括床单上检出精斑,但女方内裤擦拭物未发现男方DNA,女方处女膜完整且无新鲜破口,与强奸指控的物理痕迹存在冲突,还有认为女方因“房产加名未兑现”才诬告男方
有些法律常识、床上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的人都不难发现,和支持有罪的证据链相比,这些支持无罪的证据并不能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认为只有处女膜破裂才算强奸的不只是法盲,更是生物盲~
就案件本事而言,我认为法院判的没毛病,性同意独立于婚约,不管订婚还是已婚,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就算领证了也一样可以判刑
但社会层面争议,要复杂得多
不少男性认为法律对女性保护过度,伤害了男性合法权益
都订婚了,彩礼也给了,上床不是早晚的事吗?怎么就成强奸了?
此例一开,不就成了“南京彭宇案”?今后婚恋关系中的女方都可照葫芦画瓢,不给足全额彩礼不给碰,房本不加名不给碰,敢碰老娘一下就告你强奸,牢饭吃饱!
但如果真掏空自己和父母积蓄给了彩礼加了名,女方再来一招骗婚怎么办?
引起很多男性反感的并非强奸案能否坐实的证据链,而是一个订婚仪式上的细节:
在男方已给10万彩礼和金戒指之后,女方还要男方白纸黑字写下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内产证加名……
要求男方口头承诺婚后加名很常见,但这种喜庆场合彻底把婚姻关系当成买卖合同来谈判,吃相的确难看了点……
据说女方家比较穷,也可以理解,不能要求受害人都是完美的
据说事后双方私下也谈判过,通过马上产证加名化解矛盾,毕竟以强奸罪让未婚夫吃牢饭,一是彩礼打水漂,婚事彻底黄了,二是说出去名声也不好,姑娘再找对象就难了,私下妥协比报警抓人更符合双方现实利益
我盲猜女方父母最初也有息事宁人想法,但女方坚决不同意,毕竟认识才3个月就敢强奸、监禁、拖拽,婚后遭遇家暴概率很高,下定决心要退婚,才会报警
我觉得性别战争是人类永恒核心矛盾之一,没有完美解决方案,因为双方都习惯屁股决定脑袋,能站在理性中立视角共情“异己”的总是少数,就像中国人很难共情美国人,摩纳哥人很难共情摩洛哥人
但实操层面,彩礼习俗的存在,是助纣为虐,激化矛盾的重要引线
目前《民法典》虽然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没明确把彩礼定性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实践中更倾向将之视为“民间自愿赠与”而不加干涉阻拦
所以我一直呼吁国家修订《民法典》,明文禁止彩礼,彩礼所得均为违法,哪怕民间还坚持彩礼习俗,一旦发生诉讼,无论结婚多久,一律判定彩礼无效,女方需全额返还,最终倒逼婚姻市场上再无彩礼容身之地
因为彩礼的源头和实质,就是“卖女儿”!
古代男权社会,女性依附男性,必须三从四德,相夫教子,剥夺受教育权和财产继承权,甚至连行动自由都被剥夺,是男性玩物+免费劳动力+生育工具
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就是男方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在市场上向合适的供给方采购商品(年轻女性),女方家庭获得彩礼(经济补偿)后,拿去给自家儿子讨老婆用,从而形成一套全社会都接受的婚姻经济循环
用现代经济学眼光看,彩礼更像是对女性婚后生育和劳动价值的提前估值,也就是巴菲特说的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在买入时一次性给到卖家(女方父母)
如果一对夫妻生了很多儿子但生不出女儿,经济条件差点的就会担心没钱给儿子娶老婆
如果一对夫妻生了很多女儿但生不出儿子,虽能获得大量彩礼,但没人传宗接代,在宗法社会遇到巨大的社会压力,丈夫在家族里抬不起头,祭祖时滚一边去,因为你没脸见列祖列宗,妻子更是被指指点点,比生不出女儿的经济压力更大,所以才要盼娣召娣望娣迎娣一路生下去……
现代社会,法律上已经男女平等了,为啥彩礼习俗还普遍存在呢?
一方面,是我在里说的,很多国人观念还停留在农耕文明前现代社会,把彩礼视为家庭社会地位的象征,尤其在农村熟人社会,嫁女儿收到彩礼越高,这家人越有面子,里子面子都赚了,尤其在福建、江西等地,这种攀比愈演愈烈,压根没意识到高额彩礼本质是“卖女儿”
我结婚时没给过力嫂家一分钱彩礼,因为作为崇洋媚外扛把子,精致利己大本营,抠门排外集散地的上海滩,就没这种习俗
除了上海,今天中国彩礼文化存在感最弱的就是北广深,其次是苏杭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大城市
整个儒家文化圈观念现代、思想开放的大城市都很少有高额彩礼习俗,包括香港、澳门、台北,哪怕还有彩礼,也仅停留在“礼”的层面,强调对传统婚礼仪式感的尊重,更接近于古代说的“聘礼”,比如礼饼、茶叶、干果,或婚礼时象征性包个1、2万的大红包,或强调“彩礼”和“嫁妆”在价值上的对等,完全没有农村压垮人的高额彩礼“卖女儿”的味道
至于买首饰、婚房、家电家具、汽车等大额共同消费,也很少完全由男方原生家庭承担,而是根据双方实际财力,协商达成平衡
反倒是台湾南部农村和福建农村一样,还保留着较浓厚的彩礼氛围
除观念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并没在现实中完全落地,导致不仅女方父母,女方本人在未知的婚姻关系中也存在极大的不安全感
害怕婚后利益受损,就想通过高额彩礼、房本加名等方式,让男方为婚后自己可能的损失提前支付对价
包括但不限于:家暴,婚内强奸,强迫生育,被婆家欺负,单方面承担全部育儿和家务重担,因育儿身体变差,职业生涯被迫中断,遭受职场性别歧视,收入下降……
还记得我在写的吗?
联合国核心目标是维护人权,为此,2015年设立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希望2030年之前完成
10年过去了,有些目标不仅没进步,反而退步了,其中退步最大的是性别平等
相比10年前,如今全球有更多女性遭遇不平等待遇,包括职场歧视、政治歧视、性暴力、性侵、性剥削、拐卖女性、童婚、强迫结婚、强迫阉割女性生殖器、被剥夺财产继承权……
大同案中男方潜意识里认为付了彩礼就是买了媳妇,不管有没有扯证,自己都已拥有该“商品”支配权,才会强行要和女方发生关系——哪有出钱买了玩具,还不让拆箱把玩的道理?!
这也是事后电话里爽快承认自己强奸的原因——他压根不觉得自己有错——不就尾款还没付吗?放心,我会加速支付,绝不赖账,多大点事啊~
但女方却把彩礼视为婚后可能遭遇损失的对价,没想到彩礼还没付全就直接动粗了,预感到婚后潜在损失会远大于这点彩礼和加名,于是果断止损
同时,贫富分化加大+上迁婚观念+男女比例失衡,导致A男找B女,C男找D女,最后大量农村底层D男找不到对象,导致很多农村家庭被迫通过高额彩礼争夺有限的性资源,而D女家庭本不宽裕,也想借机赚一笔
农村还有个事关重大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父母去世后,土地承包权由户内其他成员继承,女儿外嫁后,一般都会分户,户口从娘家迁到夫家,自动失去 继承宅基地的权利
如果女儿出嫁后户口没迁,是否能和兄弟享有同等继承权呢?
理论上有,但实践中很难落实——无论村支书还是亲兄弟,都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还想要继承土地?开什么国际玩笑……
道理也很简单,在养老、医疗保障还没完善覆盖的广大农村地区(一个月国家就发一百多块怎么养老),养儿防老还是主流思想,儿子连同媳妇有为父母(公婆)养老送终的道德义务,但女儿没有,自然也没财产继承权
问题是,哪条法律说只有儿子有赡养义务,女儿没有呢?
可见,问题不仅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更出在人的观念上,还没有完成现代化转型,国家也没为这种现代化转型提供足够的社会支持,进一步拖延了观念转型
所以高额彩礼表面上看是婚姻问题,背后还牵扯到房价过高、社会保障不健全等更复杂的经济问题
有妹子会说,如果禁止彩礼,女性在婚姻中不是更吃亏,更没保障吗?
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结婚就是女方更易吃亏,所以无论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上说,还是从推动社会和谐与人类繁衍的现实上看,法律都应倾向更多保护女方,否则更没女性愿意结婚——现在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收入也给力的女性认识到结婚很可能是亏本买卖,倾向于不婚不育
但这种保护,不该通过索取高额彩礼的方式实现
比如司法实践中,加大对家暴的干涉和处罚力度,不要和稀泥,该抓就抓,该判就判!
对于承担更多育儿和家务负担的一方,离婚时更显著地多分财产!
再如最敏感的产证加名问题,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婚前男方全款购房,婚后女方加名,若结婚时间较长(如10年以上),法院可能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不一定是50%,而是结合贡献、过错等因素调整
若婚姻时间较短(如1-2年)且男方无重大过错(如家暴、出轨等),法院很可能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但需给女方适当经济补偿
若婚前房产约定婚后加名,但实际未过户,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归属,不一定强制过户
若 婚前男方贷款购房,婚后继续共同还贷,不管是否加名,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对半分的,如果加名,分得比例更高
若婚前父母全资买房,写儿子名字,视为对儿子个人赠与,婚后女方加名,离婚时法院会把房子判给儿子,但需根据结婚时长等因素给女方一定补偿
若婚后父母全资买房,不加特别说明,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但法院一般还是会优先考虑实际出资人,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大概率也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但会考虑结婚时长、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若加名出于欺诈、胁迫或为逃避债务,法院也可以撤销赠与或调整分割比例
总之,最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可综合婚姻长短、过错、家庭贡献、子女、当前房价等多方面因素裁定,避免了“加名=对半分”的机械化分产模式
同时强化了对实际出资人的保护力度,出发点是更多保护老人,避免利用骗婚手段,恶意侵占对方财产的可能性
说句难听的,大同案中的女方如果选择息事宁人,但婚后没多久又后悔要离,不管把产证加名的承诺书出示给法院,还是已经加名了,离婚时都不可能分到男方一半房产,房子和她无关,但男方要给点经济补偿
可见,那些鼓吹大同案之后,男性再也不敢结婚的男同胞也不用慌,女方真要骗婚,难度也已大幅提高,就算加了名,也不一定能捞到多少好处
讲真,这种立法思路更像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进一步强调了“平等”而非“公平”,反而是西方国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比我们更照顾女方(弱势方)利益,“公平”>“平等”
希望最高院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能更多考虑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因为生理、社会观念等原因,女性就是更易在婚姻中吃亏,这是客观现实
突然想起,之前有条留言,一个单亲妈妈要工作又要带娃,压力山大,想再婚分担压力,又怕找到不合适的给自己添堵,留言问我建议,男粉清一色鼓励再找一个,别委屈自己和孩子,女粉清一色反对再找,会过得更不幸福!
这种尖锐反差暴露了性别战争的实质:
女性并不厌恶男性,只是受上迁婚观念影响,可选优质男太少,踩雷概率太大,明面上骂的是男人,实质上只讨厌乌央乌央的下头男
男性更不厌恶女性,只是男多女少,面临激烈择偶竞争,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压力山大,才会对挑起性别对立的女拳师怒不可遏,发泄不满
所以我选择闭嘴,因为世间有无数幸福婚姻,也有无数不幸婚姻,选择单身还是结婚,丁克还是生娃,没有标准答案
我能做的,只是给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但就算取消彩礼,就算法院再中立客观,还是会挨夹板气
因为男女对立的社会情绪已风起云涌,无人能挡,结婚和生育人数必会迭创新低,无解,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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