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叶东杭,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兆楠,律师助理。
近期,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中最饱受争议的一点,便是据上诉人辩护律师披露称,该案侦查机关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载明“ 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及卫生纸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一结果被辩护方视为质疑性行为发生的重要依据。
作为一名办理过无数强奸案件的刑辩律师,我所接触过的强奸案件中,基本上都有被害人身体检查报告、STR分型检测鉴定报告这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往往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并非所有的STR分型检测鉴定,都能得出“与犯罪嫌疑人基因分型一致”的结论,而案件审理结果有的受此影响,有的没有受此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案件审理的非规律现象?恰逢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我和我的同事陈兆楠一起对STR分型检测技术和在性犯罪中的应用进行了简要的研究,与大家一起讨论和分享一下。
01
何为STR?
什么是STR?STR(ShortTandemRepeat,短串联重复序列)分型是一种基于DNA中短串联重复序列的遗传标记分析技术。其核心原理是通过检测核DNA中特定区域的重复序列长度多态性,生成个体的基因型档案。
这一项技术常常用于两个领域,一是细胞身份鉴定,即用于检测细胞系是否被污染或混淆。例如,HUVEC细胞若形态异常,可通过STR分型确认是否为HeLa细胞污染;二是法医学个体识别,如在性犯罪、亲子鉴定等领域,通过STR分型比对嫌疑人DNA与现场生物检材的匹配度。
从法医学角度来说,STR有其特有的优势,那就是高灵敏度和特异性:即使微量DNA(如精液斑、唾液)也可检测,且重复序列的多样性使个体识别率极高(偶合率可低至10^-10级别)。我们可以通过两则案例来看出STR技术的高度灵敏性。
第一则案例摘录自《法医DNA实验室剪刀清洗和防污染探析》,该实验通过测试,得出了“对于重度污染的剪刀,使用消毒清洗机清洗、酒精棉擦拭、去离子水冲洗并不足以完全清除剪刀上遗留的STR分型,需要通过使用稀释后的84消毒液浸泡加清洗机清洗才能有效去除刀刃上残留的STR分型,从而达到较为彻底的消杀效果”的结论。
第二则案例摘录自《水中高腐尸体阴道拭子混合Y-STR分型侦破命案1例》,该案例记载:某年冬季,在某市景区附近田间的水塘里发现一具女性高腐尸体,全身赤裸,双手腕及双小腿均被死结捆绑,躯干背部尼龙绳死结捆绑四块砖块,分析为强奸杀人案。经侦查,死者为杨某,23岁,与其男友李某一起租住在该市,二人关系和睦,李某无作案时间。据李某交代,在杨某失踪的两天前两人有过性生活。因案发在田间,案发处无监控视频,尸体高度腐败,DNA检验成了破案的主要突破口。通过使用PCR扩增试剂盒检测,最终检出两男性混合Y-STR分型。经大量排查人员的数据比对,最终得出该混合分型可由受害者男友李某与嫌疑人张某混合形成的结论,为案件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也正是因为STR的高度灵敏性,使得其被大量应用于强奸犯罪案件侦查中。实践中,STR分型鉴定 在证据链中起到辅助、增强、完善证据链的作用,部分案例中起到决定性的判定作用。
比如, 根据法医学杂志《利用二代测序技术破获无精子强奸案1例》记载,某年9月11日和9月18日,某市先后发生两起强奸案件,受害人均被一骑摩托车男子扼颈并言语威胁下强奸,社会影响恶劣。经勘查提取到受害人阴道拭子、内裤等物证送检。阴道拭子经过涂片镜检,未见精子。
7年后,通过二代测序技术的应用,得出测序结果,将推测的嫌疑人基因座分型结果入库比对,比中 该市一前科人员,结合前期 Y-STR 也比中该嫌疑人所在的大家系,认定此人为嫌疑人从而破获案件。由该案也可看出,一般的简单清理,几乎不可能将DNA痕迹清洗至无法检测的程度。
02
STR分型是不可置疑,
影响全局的“帝王证据”?
那么,STR是能直接断定强奸行为发生与否的“帝王证据”吗?回答是否定的。STR虽然具有 高灵敏度和特异性特征,但是其仍然存在指向性限制和技术性限制两种概念缺陷。
所谓指向性限制,即STR分型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时间、地点)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单一的STR分型检测结论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在黄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黄某被指控在被害人家门口的厕所里性侵了被害人,被害人是一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厕所内提取两份滴水状的精斑,经鉴定与黄某的血痕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黄某辩护认为,自已从来没有去过被害人家门口的厕所,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侵犯。除了在现场提取到了黄某的精斑之外,其他地方未提取到黄某的生物成分。
那么,现场的精斑这份物证及其鉴定意见,该如何解读?能否指向黄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呢?这将直接影响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查认为,该物证及其鉴定意见指向不明。“1、现场精斑遗留的时间无法确定。2、现场遗留精斑的情形多种多样。3、最为主要的是涉案厕所座落于屋外路边,属开放式厕所,任何人都随时可以进出,厕所内遗留黄某的精斑也得不出黄某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遗留精斑事实的唯一结论,反之,如果屋内厕所、被害人身体或者衣物上遗留有被告人的精斑或者其他生物组织,则物证指向清晰、明确。”总之,现场提取到的物证精斑及其鉴定意见无法得出黄某强奸被害人并遗留下精斑的唯一结论,不足以证明黄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最终,法院判决,控方指控黄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技术性限制,顾名思义,就是STR技术在当前仍然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目前使用的Y-STR在法医案件中一个很大缺陷是无法区分近亲或直系亲属。当男性嫌疑人的近亲或直系亲属也参与案件当中时,由于他们之间的Y-STR单倍型突变率很低,每个基因座在一千次减数分裂中仅发生数次突变,Y-STR检验往往无法确定这些亲属的参与与否。而通过家系的常染色体调查来看,犯罪案件中亲属参与的例子并不少见。
03
STR分型检测未被采信
或未被完全采信的案例
一、虽未提取到到其中一人的DNA,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轮奸行为发生,因此认定存在轮奸行为:王帅等强奸案-二审((2021)京02刑终227号)
取证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2013年6月18日受理了大兴分局鉴定委托,对有“陈某血卡”字样的血卡一张,标记为01号样本;有“内裤”字样包装袋一个(内有布片一块),标记为02号样本;有“阴道棉球”字样的包装袋一个(内有棉球一个),标记为03号样本,进行检验。2019年4月13日,受理了有“刘合欢血样”血卡一张,标记为04号样本,进行检验,在02、03号样本中检测出人类精子,其STR分型与刘合欢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27×1024。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缺少能够证明王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核心物证王帅的DNA,无法确证王帅的生殖器进入陈某的生殖器;
法院意见:关于上诉人王帅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王帅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刘佳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刘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耿某、杨某2、杨某1、马某、王某的证言、手机聊天记录截图、信息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鉴定书、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帅、刘合欢轮流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
二、未检测出被告人STR分型,但被告人无法解释“被害人激烈反抗后为何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认定犯罪成立:牛丹阳强奸案-二审(2018)晋01刑终832号
取证情况:(并)公(司)鉴(法物)字[2017]0072号鉴定书证实,经对送检的床单提取物、黄某内裤、阴道拭子、头发、左右乳提取拭子检验,均未检出精斑反应,均未检出男性STR分型。
被告人牛丹阳供述: 我记不清我说了句什么话,黄某当时在客厅站着,冲我喊:“你不就想睡我吗。”她就自己开始脱衣服。她把她的衣服和裤子都脱了往我脸上扔,把鞋子也脱了踢到我跟前,身上只剩下内衣和内裤,一直冲我乱叫喊。我就把她从客厅抱起来放到卧室的床上,在抱她的过程中她一直用手乱抓我的脸和身上。到了卧室床上她又自己从床上跳到卧室的阳台上,嘴里说:“你别碰我。”我说:“谁待理你了。”之后我就一个人从卧室到了客厅里打开电视抽烟。黄某在卧室里面还是一直乱喊叫:“你不是想睡我,你来呀。”我就又进了卧室跟她说:“大晚上的,你不要叫了。”她还是在床上躺着一直大喊大叫,我就爬的床上压住黄某抱着她亲她的嘴,她就咬住我的舌头。……然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辩护律师意见: 本案存在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书未检验出精斑反应,未检验出STR分型,不能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关于双方受伤照片,只能证明双方在酒后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相互打闹,并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证明上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意见: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综合所提未违背妇女意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对于案发现场事情发生的经过,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历次供述等内容,能够印证案发时被告人有阻拦被害人离开、被害人反抗并被施暴、强行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逃离现场的事实。上诉人亦认可双方有争斗及发生性行为的情节,虽辩解系被害人自愿发生,但其无法对争斗和被害人强烈反抗后怎么又能与其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且其未能就上诉意见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所提该综合性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虽未检测出STR分型,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多份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并由其他证据相作证,因此认定构成强奸罪
取证情况: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14)33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莫某阴道擦拭物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3月12日凌晨1、2点钟的时候,他喝酒之后来到马尾鑫潮酒店的“御享足道”会所二楼的单人间做推拿,一个女技师按摩他大腿的时候,他起了生理反应。他叫女技师给他抱一下,女技师拒绝并叫他翻过身做背部按摩。因为酒喝得比较多,在没有征得女技师的同意下,他穿着推拿服起身把女技师按倒在床上,并将手伸进女技师的衣服里摸她的胸部和阴部,随后将她的裤子和内裤脱掉,此时女技师跟他说门没有锁上,他听完,马上给门反锁,结果女技师已经坐起来,在这过程中,女技师都在反抗,还用手抓伤了他的手臂和脖子。最后他用手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女技师的阴道内抽插,一两分钟后,他发现没有快感,他就停止了。
辩护律师意见:如果认定边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内未检测出STR分型,可以推断属于强奸未遂。
法院意见:关于上诉人边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边某某的行为属于嫖娼以及强奸未遂、边某某构成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且属犯罪既遂的犯罪事实,边某某在侦查阶段作过多份有罪供述,且对案发过程的描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同时有证人官某、林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人身检查中发现的与其供述相吻合的抓痕以及被害人当场报警记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四、未获得STR多态性检测结果,但因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因此认定强奸既遂:赵继红强奸案:(2019)京02刑终736号
取证情况: 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刘某1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其颈部棉签试子、睡裤上可疑斑迹、阴道试子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未获得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上诉人意见: 上诉人赵继红的上诉理由是,其未强奸刘某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据之间存在漏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不合常理和无合理解释的情况;言辞证据可信度较低,亦无客观证据证明赵继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意见: 关于赵继红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明赵继红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有在案多名证人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虽检测出DNA,但二审重新鉴定后未检出,审讯、指认存在问题,二审改判无罪: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无罪)-二审(2016)云刑终262号
取证情况: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司)鉴(物证)字[2012]837号DNA鉴定书(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837号鉴定书)显示,从锄头柄部擦拭物上检出与上诉人卢荣新血样STR分型相同的物质。原判据此认定,现场提取的锄头系卢荣新掩埋尸体的工具。
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上诉人卢荣新的DNA。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重新提取锄头柄部擦拭物进行鉴定,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云公司鉴[2016]492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云南省492号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6年9月6日作出的公物鉴字[2016]2629号物证鉴定书(以下简称公安部2629号鉴定书)证实,从锄头柄部擦拭物上均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该鉴定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意见:原判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上诉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邓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荣新有罪,依法予以改判。
04
最后
回到大同订婚强奸案。我在上一篇文章《》的开头第一章就提出,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彩礼、不在于订婚、不在于婚房加名,而在于强奸案的控罪证据标准,而通过本文对STR分型的介绍,我相信许多读者都能明白此中的含义。
从STR分型检测技术证明逻辑,以及本文所列举出的种种案例可见,STR分型检测报告是一项控罪证据,往往用于证明嫌疑人做了某件事情,而非用于出罪。但大同订婚强奸案却将一个问题赤裸裸地摆在台面:当被告人供述称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但STR分型检测报告却载明未在被害人阴道内检出被害人STR分型,两项证据相互矛盾的时候,应该如何采信?司法正义的天平,应当倾向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公诉机关一方。
如果我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自然会以“重旁证,轻供述”的理念要求认定没有性行为的发生。但刑事诉讼不是说单口相声,庭审也不是简单的文书工作,合议庭在审理该案时,也必然会因“两证相悖”的现象,在庭审上对被告人当庭讯问,以此对供述进行补强,如果嫌疑人当庭作出“发生性关系”的供述,那么即便没有鉴定结果,亦或是鉴定结果不相符,法庭仍然有可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无论我们如何贯彻“重旁证,轻供述”的理念,嫌疑人供述(尤其是当庭供述)在证据意义上的价值和意义也不能被忽视——如果嫌疑人在未被刑讯逼供、理智清醒的情况下,供述了自己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即便STR未能检测出分型,仍然可以认定构成发生性关系。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陈兆楠
本科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经办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大型跨境虚拟币非法换汇案件、涉黑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术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受贿案件、各类诈骗案件、各类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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