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出炉,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第一次审议,是否会有征求意见稿面世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官网昨日(4.18日)报道,同日召开的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建议的)会议议程包括: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
按立法惯例,如同前篇推送《》的 、 ,首次审议的立法草案都会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估计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本月底也将 公开征求意见,大家拭目以待吧。
环评法、环保法、固废法等将不复存在,“一公里范围内”的长江法继续存在!
可以想象,如同树“历史丰碑”的《民法典》一般,《生态环境法典》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出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课题组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在上月两会期间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发出“两会声音”: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综合性法律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应全部纳入法典,不再单独存在;资源和生态保护类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还有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应继续保留,待法典出台后统一修订;还有像国家公园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等一些填补空白的法律,还需要继续制定。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合宪性底色如何?能守住合宪性底线吗?
大概是为了能守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合宪性底线,自2019年始,吕忠梅教授领衔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韩大元教授领衔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于2019.06.08日(周六)8:30-8:40分,签署首届“对话合作协议”,签署人“吕忠梅、韩大元、张翔、秦天宝”的排名颇具“合宪性意味”:权威宪法学人居中,权威环境法学人靠两边、以宪法为中心。(参见》,《明德公法》2019年06月07日 08:00 )
一直到2020.6.10日”召开,这个签约的对话持续了三年三届。
那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合宪性底色将会如何?能守住合宪性底线吗?对此笔者并不乐观。因为笔者看到,在环境法与宪法学界签约对话三年后,也即吕忠梅教授领衔制定的《长江保护法》2020.12.26日通过,其中第二十六条搞一刀切“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存在明显的合宪性问题!(另一位巾帼英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方兰教授参与制定的《黄河保护法》也是第二十六条,可能意识到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一刀切“问题,用语的“管控范围”稍稍灵活或者说模糊了一些: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模糊的“管控范围”用语是否合宪,请法学家们去论证。参见《》)。
为什么笔者说《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一公里范围内”存在明显的合宪性问题?
笔者在珠江流域“一公里范围内”的广州,看到在“工业上楼”的十三楼,有“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的“单纯物理提纯”的化妆品原料溶剂精馏环评表化工项目获批、获准运作,而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上,却不能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豁免环评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化工项目?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有类似“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这样一刀切不让企业落地建设项目等的违宪法条,才会有企业被迫在十三楼四米高的逼仄厂房上精馏塔化工项目等等窘境!
问题当然远远不仅仅是因为跨专业而难以准确把握“化工园区”、“化工项目”概念的问题,而是“重大”、“轻度”、“很小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环评法乃至环境法的话语体系存在问题。
环评法、环保法、固废法等不复单独存在后,《生态环境法典》能否搞出一套新的话语体系?还是会落俗套搞老一套?
能否改变环评法不是主要对准像立《长江保护法》这样具有宏观、中观环境影响的立法、政策、规划、三峡大坝建设等人类活动,而是用火箭炮打蚊子、违宪地用来对准“沙县小吃店”式建设项目搞环评?
能否处理好处在工艺过程中的物料是私有财产还是固危废等公私利益之分(参见《》,郑兴春,《高司马环境法》,2025年03月22日 08:00北京);
能否不再让三大苦业(拉纤、打铁、磨豆腐)之一的豆腐坊苦主被逼持刀追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并让全国城乡民众都能吃上已经吃了两千年的新鲜豆腐?
(参见《》, 广东生态环境,2018年05月10日 ;及《》, 《》,2018年05月11日 20:33 )
究竟如何?且 拭目以待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神秘面纱揭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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