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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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入职新公司时,如何确定新公司和原公司不是竞争关系?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参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争企业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以分析提示。
一、基本案情
大聪明于2018年进入大美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大聪明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工资合计20000元。2019年7月23日,大聪明、大美丽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7月27日,大聪明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大美丽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大美丽公司向大聪明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大聪明)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
大美丽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大聪明于2020年8月6日加入大漂亮公司,按照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2020年11月13日,大美丽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大聪明:1.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3.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此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大聪明无需向大美丽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无需向大美丽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二、裁判理由
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抑或对用人单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
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大美丽公司与大漂亮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大美丽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大漂亮公司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别。
三、律师分析
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虽然经营范围的重合是判断竞争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通常属于工商登记的大类,存在一定的概括性和宽泛性。因此,不能仅凭经营范围的重合就认定构成竞争关系,而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市场定位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际经营内容是判断竞争关系的核心依据。如果两家企业的实际业务内容、服务模式、技术特点等存在实质性重合或替代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竞争关系。如果两家企业的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市场定位存在显著重合,即主要客户群体或目标市场相同,则也可能被认定为竞争关系。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尽量明确界定“竞争企业”的范围,避免使用过于宽泛或模糊的表述。例如,可以具体列举竞争企业的行业、业务类型或市场定位。在发现劳动者可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先进行充分调查,确认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原用人单位的实际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市场定位,以便在离职后选择新单位时规避潜在风险。在离职前应尽量避免选择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尤其是在原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领域。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起诉讼,劳动者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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