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传唤和拘传仅限于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实施,不能在异地进行。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在异地传唤、拘传时,违规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所居住市、县,既侵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执法问题。为了保证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传唤、拘传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这里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包括固定居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释义:“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传讯与传唤、拘传不同,是一种独立的到案措施。传讯的对象应当是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传讯犯罪嫌疑人应对制作《传讯通知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释义:“传讯可以不受异地限制,可以要求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自行到办案部门接受调查,也可以由办案部门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进行传讯”。
需要提醒的是,办案部门尽量选择“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自行到办案部门接受调查”。万不得已需要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进行传讯的,尽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以免引发执法问题。
来源: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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