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在采购的商品已入库或者服务已经提供,但未取得相应发票的情况下,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将这部分成本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的行为。
暂估入账本来属于权责发生制的常规操作,不过近年有许多企业滥用暂估,因无凭证暂估、虚增成本而被税务部门稽查,情节较轻的受到了补税、罚款、交滞纳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案例:某公司在2022年度通过“暂估入账”列支成本费用196.8万元,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且并未做出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7.23万元,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以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4.34万元)。
企业在业务实质已发生,发票还未收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暂估的方式来预计成本费用,并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内无法取得暂估成本的相应发票,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未取得凭证也未进行纳税调增的企业,可能会因少缴企业所得税而构成偷税行为。
所以,企业要慎重使用暂估入账,在进行暂估时一定要留存好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并且避免长期挂账,定期复核暂估的合理性。
也有部分企业通过暂估入账的方式来虚增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在金税四期上线的背景下,这种行为根本无法逃脱税务的稽查。企业若是缺少成本并税负沉重,可以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核定按1%缴纳,合法合规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企业只有远离滥用暂估的不合规行为,保证自身业务的真实性并做到四流一致,才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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