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部门高级总监的退休年龄究竟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公司在女总监53周岁后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陈小妹出生于1966年。
2006年6月21日,陈小妹入职三盛公司,2016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小妹任项目发展部高级总监。
2019年,三盛公司以陈小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小妹终止劳动关系。
陈小妹认为公司终止行为违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请求。
陈小妹认为自己从事的是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当是55岁,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在本案中,陈小妹虽是开发部门主管人员,但没有证据表明陈小妹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因此,其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而不是55周岁。陈小妹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遂驳回陈小妹的诉讼请求。
陈小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小妹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查明,三盛公司所有部门均设置管理/专业双通道,也就是所有部门都设置管理岗和专业岗,根据三盛公司职级体系的规定,*部高级总监为管理岗,因此,高院认为,陈小妹担任的项目发展部高级总监系三盛公司设定的管理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三盛在陈小妹未满55周岁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陈小妹支付2N赔偿金。
以案说法
关于女性退休年龄,原来的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退休年龄则是依据女职工的岗位进行确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是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则是50周岁。
那么,如何判断女职工在退休前的岗位性质呢?
因为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所以,女职工的岗位究竟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确定。也因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了法院或者社保部门确定女职工岗位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三盛公司的所有部门的岗位均实行管理和专业双通道制,根据提职位体系的规定,部门的高级总监都属于管理岗。
三盛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前,陈小妹担任项目发展部高级总监,因此,陈小妹的岗位属于管理岗,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也因此,三盛公司在陈小妹53岁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终止,应当向陈小妹支付2N赔偿。
两点建议
为了避免因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产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
1、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进行明确,当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2、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予以明确,当然,要注意的是,因为这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此类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以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
案例索引(2020)闽民再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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