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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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4年9月17日21时55分许,韩某饮酒后驾驶鲁H2***1号小型轿车沿济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宁阳(济阳路)9公里+100米(颜店镇十八中北路段)向左偏驶,驶入道路对向(西侧)车道,与沿济阳线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雅迪牌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雅迪牌改装电动自行车车解体倒地上北滑移一段距离后停于最终停止位置,鲁H2***1号小型轿车撞断道路西侧行道树后冲入道路边沟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雅迪牌改装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卢某某受伤,韩某受伤,行道树损坏等。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韩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
经调查,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兖州区人民法院以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韩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2年8月25日15时18分许,郗某某驾驶鲁HA***2小型轿车沿汶上县滨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湿地公园南600米处时,与同向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二轮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电动二轮车乘员杨某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郗某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以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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